[討論] NET案還可以訴請不當得利吧?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4-02-23 12:31:00
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看這案子,兩大要件應該都備齊了
1.無法律上之原因
基隆市政府沒簽約就平白得到2-4樓的商場
2.致他人受損害
NET花錢蓋樓,卻被基隆市的現政府拿走,導致投資無法回收
明顯是受損
我這樣理解沒錯吧?
這樣就算法院把產權判給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也該返還net相對價金,不該無償取得
如此看來謝國樑半夜去點交,真的越來越有強盜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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