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NET事件 幾個疑點

作者: fhjqwefs (Kenshin)   2024-02-23 08:48:35
※ 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合約裡面都寫得清清楚楚
: 期滿要搬遷跟點交
: 我看好多人都說點交前還是合法佔有
: 不能叫警察破門或強制執行
: 可是這論點很奇怪欸
: 你逾期不點交不搬走
: 我也只能找警察來強制點交吧
: 不然你「賴」著不點交不搬遷
: 我不就卡死了?
: 這跟法院那邊審理也沒關係
: 當初合約就載明了出租房的權利
: 我叫警察去強制點交 怎麼會有問題?
公權力在平時可以合法強制執行的定義如下: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請問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在哪?
請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在哪?
不符合這些就符合強盜要件
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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