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2-11 12:11:07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之銘言:
: 律師來講最清楚啊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a4-UDbPr2w
: 背景:
: 基隆市府委託大日營運此停車場,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錢蓋了2-4樓商場
: 然後基隆市府改給微風營運
: 主富不滿提出訴訟主張有2-4樓所有權
: 基隆市府派警察強行點交,並更換門鎖
: 基隆市府說法:
: 你自己出錢蓋2-4樓,那就是從OT自動變成ROT,那一樣是歸我
: 主富說法:
: 簽約就是OT,還有自動變成ROT的? 翻遍全台灣也沒這例子
: 註:
: OT是政府委外民間企業經營
: ROT是政府委託民間營運舊建築,到一定時間後歸還政府營運
: 產權糾紛一回事
: 沒有法院同意就強行點交非常母湯
: 美女律師認為基隆市府被監察院糾舉彈劾的可能性很大
: 真的是太可怕了
其實分兩部份看:
一、冤有頭,債有主。大日跟主富之間的約怎麼簽,主富若覺得大日沒有保障主富,就去
告「大日」違約,主富所蒙受的損失,法院會判賠,是判大日賠主富。這是法律邏輯。
又不是基隆市政府跟主富簽約。所以如果基隆市政府主張自己仍然有所有權、所有權不在
主富,大致可判斷法院會判市政府勝訴。因為大日慷公產之慨轉手給主富的利益,市府可
沒授權同意。
因為這種不動產事項,讓業者「經營」,是指「原屋(假設兩層樓)架構」內整修。難道
還可另行轉租讓人加蓋?誇張點說,乾脆大日(二房東,市府是真正房東)和主富簽約讓
主富加蓋到十層樓,讓主富當包租公(三房東)隔出100間套房租給上班族、學生,然後
主富主張自己從第三到第十層樓的「所有權」受民法保障好了?
所以現在是「執行」(法院判決)的程序層面:點交應由法院派法院人員(會叫警察支援
)到現場點交給判決判給的所有權人。但是這個新聞中,有沒有法院派的人員(書記官或
司法事務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在場主持?
或是基隆市政府認為自己麾下有警察,就讓警察帶著鎖匠由市府「自己越權擔任法院民事
執行處」的身份做違法點交?這個則市府也違背程序法則,怪不得被律師說會被糾彈。
因為其他人欠你1萬元,你去告他,法院判你勝訴。然後你就「自己跑去被告家」不經被告
同意,取走被告放在客廳茶几上的剛好1萬元?各位認為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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