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律師法第42條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24-02-02 15:42:08
1.轉錄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6&flno=42
2.轉錄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轉錄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
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4.附註、心得、想法︰
所以已經就職的黃珊珊跟黃國昌都不能擔任阿北的委任律師
黃珊珊寫完免錢訴狀後,還是要另外委任律師出庭
但這樣就省了一條律師諮商費跟訴狀繕寫的費用了
阿北的算盤是不是打得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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