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可以推服貿監督條例?

作者: applehpsh   2024-01-29 14:17:35
※ 引述《taxuan ()》之銘言:
: 柯文哲說當初太陽花並沒有反對服貿
: 而是反對黑箱服貿
: 所以要解套的方法
: 就是黃國昌提服貿監督條例
: 這樣藍白就能一起通過陽光服貿
: 所以藍白可以先共推服貿監督條例?
https://reurl.cc/v0pQZL
2016年政黨輪替,國民黨淪為在野黨,也失去國會最大黨地位,
另外立院還多了新政黨時代力量。完全執政的民進黨,
由行政院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另外朝野黨團、
個別立委也共提出9個版本。
其中最特別的是當時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提《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立委
蘇巧慧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這三案明顯都已將兩岸視為兩個國家,引發違憲爭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
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
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第 5-3 條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
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
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
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
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
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
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
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
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
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
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
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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