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憲法法庭4/23言詞辯論「死刑」

作者: hank811020 (小哲)   2024-01-25 17:05:35
司法院今天傍晚公告
4月至7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案件
4/23星期二早上10點到下午4點
憲法法庭進行「死刑」言詞辯論
會出席憲法法庭的包含死刑犯的律師跟法務部官員
大法官今天一併公布死刑辯論題綱
另外憲法法庭也一併公告
5/21辯論「選前10天禁止公布民調」案件
7/9辯論「受刑人勞作金」案件
爭點題綱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
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
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
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
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
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
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
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
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
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
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
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
,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
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
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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