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選舉贈品不超過30元是什麼爛規定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1-07 19:32:41
如果按照法規層面來看
其實對於「賄選」,只要有「期約」、「對價」,且對象是有投票權之人,不論價值的高
低、數量的多寡,都足以構成犯法了。
至於贈品價值部分,大概是照著「判例法」(即約定俗成之習慣)來認定。
反正不管怎樣看
賄選樣態日新月異,最終須歸法官自行依法詮釋啊。
※ 引述《BBQ2591 (我叫愛秋)》之銘言:
: 選舉造勢發放的贈品
: 不得超過30元
: 否則就是賄選
: 這是什麼爛規定
: 害我每次都只能拿到
: 隨身面紙、口罩、毛巾
: 拿一堆垃圾幹嘛?
: 完全讓支持者冷掉
: 而且很奇怪啊
: 大爺今天心情好
: 平常百元的便當
: 今天就想賣29元
: 不行嗎?
: 新買的iphone
: 啊我不要了
: 我就訂價29元
: 拿來贈送不行嗎?
: 你說如果是現金
: 超過30元當然不行
: 可是物品的價格
: 自由巿場機制
: 本來就是由賣方自訂
: 啊我就賦予這項贈品價格是29元
: 有問題嗎?
然後順帶一提
如果真的搞出「二十九元」這價碼,且成本與利益顯然不相當,也算是「賄選」的一種,
按選罷法也足以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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