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科普--公益信託相關質疑

作者: giorno78 (天晴)   2023-12-22 01:06:51
如果賴清德可以信託礦坑小屋 那監察院不就要調查賴副總統了?
畢竟賴副總統從來沒申報過他有礦坑小屋這項資產阿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臚列一下這兩天哭粉所提出的有關公益信託的相關質疑,來做Q&A
: 1, 只是信託,委託人(賴清德,下同)仍然保留所有權:
: 錯,依信託法第1條,開宗明義就直接講"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
: 換句話說,既然有財權轉移,也就是產權就不再屬於賴清德(家屬),所以信託就幾乎等於
: 捐!
: 2, 那為什麼不直接用捐的,還要用什麼公益信託?
: 因為兩個方式的目的性不一樣,捐贈之後,捐贈人就不能再去管之後這個財產所使用的方
: 式及目的,但是依信託法第69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
: 、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換句話說,委託人在公益信託上,是可以指定受託人只能依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一開始所
: 設定的目的來從事公益行為。
: 這就是公益信託與捐贈最大的不同,一個就是單純捐出去就沒事,例如你捐錢給公益團體
: ,你事實上是無法管到他之後要怎麼使用你的這筆捐贈
: 但是公益信託卻可以設定目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賴清德可以在政見發表會上直接表明將來
: 做礦工紀念用的原因!
: 3, 公益信託的財產可以捐違建嗎?
: 當然可以,不要被新北市政府的造謠騙了,根據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 1594 號民事
: 判決:「查信託乃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管
: 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之目的之行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始負返
: 還信託財產與信託人之義務。此項信託之財產,不以經登記之不動產為限,未經保存登記
: 之不動產或違章建築物既均得為交易之標的並取得其處分權,自亦得為信託財產,由原取
: 得人或取得處分權之人與受託人成立信託關係。」
: 上面所說的"未經保存登記之不動產就是像賴清德祖產,沒有在地政事務所有辦理登記的
: 不動產,換句話說,不管是否為違建,都可以做為公益信託的標的。
: 新北市政府已經瀆職到把自己變成競辦了!
: 4, 賴清德以後是不是可以把信託財產拿回來?
: 不可以,依信託法第79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
: 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 白話講,只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利將該公益信託財產分配給相同或類似目的的基金會
: 或公益信託
: 如果有其它質疑,我再一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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