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賴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

作者: didder (dider)   2023-12-14 10:47:05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賴清 副總統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賴清 台南市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賴清 立法委員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現在哪一個單位要把賴清抓去說明
一個這麼大間的二層老宅
從2003立法委員到2023副總統 哪一年財產申報有申報過
綠共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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