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違建一定要拆嗎?認識違章建築3拆除標準

作者: rancilio (科學怪人)   2023-12-10 13: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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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一定要拆嗎?律師帶你認識違章建築定義、類型、拆遷標準及查詢方法說明
違章建築拆除標準1:即報即拆
「新違建」和「危害公共安全違建」,皆屬於遭檢舉即需立即拆除、不可修繕的「即報即
拆」違建類型:
新違建:興建時間主要以民國84年1月1號為基準,在這之後所建成的違章建築,均屬於「
新違建」;由於各縣市政府標準不同,建議依各縣市政府公告為主以確定房屋是否屬於「
新」違建。
危害公共安全違建:建築物如果被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
行」時,無論是被政府發現或是被檢舉通報者,都必須立即拆除。
違章建築拆除標準2:列管緩拆
「既存違建」和「舊有違建」,屬於可以暫緩拆除,但仍屬於違建的一種判定標準。須經
由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造冊列管才能認定,並按照違法情節列入都更、拆除計畫。由
於各縣市的年份標準不同,因此本文以台北市法規為例,說明既存違建的年分定義及修繕
標準:
既存違建:民國53~84年間完成興建的違建,修繕時不用向縣市政府申請,但僅能在原規
模範圍內,使用原材料進行修繕。
舊有違建:民國53年以前完成興建的違建,由於建築物結構年齡的關係,修繕時需先向縣
市政府申請;若擅自修繕則會被登記、變更為「新違建」。
違章建築拆除標準3:免拆違建
免拆違建可分為「程序瑕疵」、「法律例外」兩種判定標準:
程序瑕疵:建築物因為法規程序問題,未請領建照而擅自興建,不過建築物的地點、容積
率、高度及結構,皆符合法令規定時即屬於「程序瑕疵」;待依法補辦執照、繳清稅款後
,即可成為合法的建築物。
法律例外:若違建情節輕微且影響較小,經主管機關判定可免拆者,例如:額外加裝鐵窗
、天線、庭院中的假山水及女兒牆等。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賴清德萬里門牌84號違建是2003~2004年出現,因為2002年以前該空地無任何建築
所以不符合民國84年以前緩拆違建,應該是即報即拆,新北市府因為幅員遼闊,
違建眾多,所以另立98年以前緩拆,緩拆不代表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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