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苗博雅5月早就『施工損鄰規則』提出質詢

作者: t21 (t21)   2023-09-09 11:03:58
塔綠苗一天到晚就只會吹,
虧他還是法律系畢業的
自己想想也知道,
你要叫建商賠償就是自己要舉證呀。
不然只出一張嘴就要人家賠錢給你嗎?
換個角度想也知道。
也沒有什麼自己先出鑑定費的問題
因為還後還是會灌到最後的賠償費用內
就像你說的
蔣萬安大概就是平常過太爽,
還在那邊聽他一直說。XD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amgdaaaa (也太熱了吧..這夏天)》之銘言: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VaGmiWNaN4
: : 苗博雅在5月中的時候就提出
: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內容有疑義
: : 要求市政府確認規則是否有誤區
: : 還精確點出由建方自己初步認定是有否損鄰是不合理的事情 還要民眾自己出鑑定費
: : 蔣萬安也親口承認的確不太合理
: : 結果過了一個月的6月大直陳情案 還是沒改變
: : 一樣由建商自己認定是否有損鄰
: : 阿苗真的很會抓BUG 反觀對手還在整天上節目嘻嘻哈哈
: 先說民眾自己出鑑定費用
: 我認為沒問題
: 自己覺得自己的損益受到損失要求別人賠償
: 但自己不負責舉證責任
: 這法律邏輯上說不過去吧
: 再者初步鑑定誰認定的問題
: 即便不是由建商來認定責任
: 那也該由公正第三方來認定責任
: 問題是
: 甚麼叫做公正的第三方?
: 如果雙方走到民事庭
: 可以由法院指定鑑定單位
: 那基本上雙方也沒屁放
: 事實上原法條除了初步鑑定之外
: 也是有第八條之二
: 二、現況鑑定未納入受損疑義戶,或未辦理現況鑑定者,除建方認定屬施
:   工損害由都發局列管外,建方應於接獲都發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通
:   知日起六十日內,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將鑑定結果送
:   都發局備查。鑑定費用應由建方負擔。
: 進入委員會(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處理
: 委員會之後
: 雙方還是不爽
: 那就是進法院裁判了
: 有點類似民事糾紛先開協調會
: 協調失敗才會進入法庭
: 初步鑑定
: 我猜測是想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
: 先以雙方和解私了角度來訂定相關規則的
: 因此
: 我認為重點不是在於初步鑑定是由誰來進行
: 建商自認有問題,直接賠
: 那政府就列管備查就好
: 建商自認沒問題,而且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也願意簽證背書
: 但住戶認為有問題,那就是走委員會指定第三方鑑定機構後裁定
: 委員會裁定結果建商或住戶不滿意
: 才走到法院審判階段
: 所以如果覺得初步鑑定由建商認定有問題
: 那基本上也不可能由民眾自己去找人鑑定
: 然後建商就乖乖吞下去的道理
: 必然是會走到委員會
: 因此
: 苗與其在問說初步鑑定建商認定很怪
: 是不是應該主張乾脆跳過初步鑑定這環節
: 規定一律都由委員會進行裁判?
: 增加公共資源浪費也還好,反正台灣政府有錢
: 但勢必造成事件處理的時間大幅拉長
: 原本許多建商自己認定有問題直接賠錢的案件
: 都必須要進委員會處置
: 到底對於損鄰住戶的權益
: 是幫助還是損害?
: 說是抓BUG
: 但不論是從最基本的法律邏輯
: 民事原告應該自己負責主張本身權益
: 或者是初步鑑定的立法邏輯
: 我認為苗是缺乏實務經驗才會去針對這點
: 平衡一下
: 蔣公子居然跟著苗說覺得不合理
: 也是草包一個
: 畢竟蔣公子都被保護好好
: 現在才開始要接受實務的磨練
: 草包也不意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