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院三讀 起訴書一審判決後才公開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23-08-19 21:51:06
※ 引述《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之銘言:
: ※ 引述《ZoeyDestiny (Beay)》之銘言:
: : https://imgur.com/UGkJP5P
: : 對於檢察官偵查終結製作之起訴書,現行法並沒有應對外公開之規定。
: : 則現制下,檢察機關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第 4
: : 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個別權衡
: : 判斷能否適度公布載有個人資料之起訴書。
: : 你自己貼的連結下面第二段就有寫檢察官能自行決定公開
: : 文章貼完好嗎?老哥
: : 不要斷章取義亂帶風向ok???
: : 笑死
: : 謝謝大家
: 第二段的意思是現行制度對於如何通案的公開起訴書沒有相關的法條規範
: 所以法務部才另外訂了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 https://reurl.cc/7kGem1
: 這個注意事項詳細規範了如何公開檢察機關的相關政府文書
: 不要看到適度公布載有個人資料之起訴書。就當作浮木抓著不放
胡說八道,第二段是不是沒看完?
「惟若欲通案性、一般性地將起訴書公開,已非交由資料保有機關於具體個
案權衡判斷,因起訴書內容涉及民眾隱私權,建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
之規範模式,另以法律明確規範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明明法務部對於「通案性、一般性公開起訴書」(也就是『非』法院組織法
第83條規定之情形),結論是「建議另以法律明確規範」。你卻曲解成現行
制度對於通案性沒有規範,所以法務部才要另外訂「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
注意事項」這個辦法。
: 上述要點的立法總說明
: 鑑於刑事訴訟法課以檢察官於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提起公訴之「
: 法定性義務」,亦要求檢察官必須就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
: 務」。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擔綱之角色,非僅僅為一造當事人,更必須居於法
: 律守護者之角色,為刑事訴訟案件之開啟及進行把關。從而,應透過資訊之透明化,
: 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為公開檢驗,以加強對
: 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
: 並準用法院公開裁判書之規定。爰訂定「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共計四
: 點,其要點如下:
: 一、檢察機關書類公開之原則。(第一點)
: 二、規定可由電腦程式輔助遮隱書類個人資料之項目及處置方式。(第二點)
: 三、規定應由人工判別遮隱書類個人資料之項目及處置方式。(第三點)
: 四、規定其他須以人工判別足資識別相關當事人等之個人資料之資訊及處置方式。(
: 第四點)
事實上,你只要有好好看「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就會知道注意事項第一點開宗明義就寫「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換言之,整個應行注意事項,是以適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為前提。
即「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之情形。
當不存在此前提時,根本沒有適用「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的餘地。
結論: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才有應公開起訴書之義務,且公開的具體作法,則依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前,現行法無應公開之規定。檢察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第4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就具體個
案個別權衡判斷能否適度公布載有個人資料之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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