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

作者: ceiba5566 (Ceiba56)   2023-08-15 10:33:40
33律師有夠棒的,很少看到有律師是這樣幫當事人辯護捏!
所以33律師現在是不否認起訴事實,要主張北檢起訴法條錯誤而已嗎?
這樣開庭那天是要全案坦承不諱,但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鑒請鈞院從輕量刑?
如果33律師要這樣辯護也是只能給33律師拍拍手而已啦。
先不管33律師玄妙的辯護策略,33律師拿最高檢的見解根本「竹篙湊菜刀」
https://reurl.cc/x7rEKz
請33律師也先參閱一下法務部廉政署出的「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宣導參考教材」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
項係為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雖微,然行為人除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外,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
之清廉形象……
依弊端發生態樣,大致可歸納為:詐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補助費、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及鐘點費等 5 種類型,以及公務員利用行使職權機會而侵占公用財物……
而最高檢察署近期統一訴追標準,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
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認定之,然僅係法律適用見解變更,其
行為仍具刑事不法可罰性,為免公務員誤蹈法網,仍有加強法令宣導之必要。
相關的案例態樣已經列的很清楚了,得要是公務員基於「受雇者」之地位,
利用其職務,以詐術向上級申請相關費用,致公務機關財務遭詐領。
考量其行為惡性未過於重大,所以願意以刑責較輕的普通詐欺罪起訴。
同時究竟什麼樣的謊報行為會適用最高檢的見解,都列得很清楚了。
在北檢的Q & A第七點也講很明白了:
Q7: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
罪的見解?
A: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
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
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生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
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高虹安這起案件是高虹安居於「雇主」身分,依其立委職權,
檢具單據向立法院請領其所屬員工薪資,
跟最高檢會議結論願意予以從輕處理的行為態樣根本全然不同。
既以雇主身分為之,且係行使其請領立法院撥給助理薪資之權限,
惡性顯然較最高檢所預想的一般典型案例為重,
無從依該會議結論改以普通詐欺罪起訴。
33律師如果只是要做政治攻防,隨便拿兩頁白紙來說文解字是他家的事,
別忘了33律師自己可還是有律師身分的。
明明是律師竟然搞這種一般鄉民望文生義的法律解釋,未免太踐踏自己的牌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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