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3-06-30 14:34:00
誰說兩岸監督條例沒有入法的
已立法只是名稱不叫兩岸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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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
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
議之協商。
2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3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
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4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
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5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
請總統核定。
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
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6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
行聽證。
7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
,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
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
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8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
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9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10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雖說立法背景是2018韓國瑜勝選高雄市長後,DPP行政院為了擋KMT2020勝選後與匪區簽任
何糖衣毒藥提案修法的
但惡法亦法,現在的重點該是審察阿北提出的服貿貨貿協議有無合法
協議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
雖然18歲公民權修憲過不了,
相信有高度共識的阿北服貿貨貿協議在修憲難度下高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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