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服貿承諾-1B項-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作者: XX9 (米魯國王)   2023-06-27 09:52:27
我先貼項目,再來請各位相關領域的討論開放影響性
第一頁的第一項
https://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9%99%84%E4%BB%B6%E4%B8%80%E3%80%81%E6%9C%8D%E5%8B%99%E8%B2%BF%E6%98%93%E7%89%B9%E5%AE%9A%E6%89%BF%E8%AB%BE%E8%A1%A8.pdf
你想看我的說明,就直接搜尋我的回文,謝謝
本文只貼這行業的描述
我會用白話文簡化討論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服務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
(3)商業據點呈現
(4)自然人呈現
部門或次部門 一、商業服務業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a)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c)資料處理服務(CPC843)
(d)資料庫服務(CPC844)
(e)其他(CPC845+849)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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