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23-05-26 21:32:52
※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銘言: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37 條
: 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
: 下褫奪公權。
: 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4.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5.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
: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請問上面選罷法修定26條中
: 哪一項是不需要經過法官判定
: 直接搶走法官判褫奪公權的能力
: 是認為法官不適合
: 還是中選會應該凌駕法官之上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
今天選罷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記」
「不得登記」的法律效果是中選會對於這類人會否准其申請登記
這是一個依法行政下的行政處分,一樣是對於參政權的限制
但這個行政處分不是「褫奪公權」,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奪公權
中選會執行的法源是修正後的選罷法,是國會三讀投出來的
中選會適用法律,跟法院適用法律一樣是基於法治國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誡命
哪有什麼誰凌駕誰的問題,是立法權把這個國家權力分配給誰的問題
而且「是否犯什麼罪」這件事一樣是法院判決的,又不是中選會判的
你以為「限制參政權」就是「褫奪公權」,但這個前提理解就是錯誤的
「褫奪公權」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樣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法源是選罷法
從來就沒有規定參政權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規定好嗎?
憲法第23條規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可沒有限定說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剝奪參政權
不是效果一樣就是同一個東西好嗎?
不然我就問
https://imgur.com/B1PPhGz
這條規定的都有被褫奪公權嗎?
你沒繳保證金不能參選是因為被褫奪公權嗎?
不是,那是來自於其他法律上對參政權的限制
自然不會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問題
犯這些罪直接不能參選是否違憲,這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這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但才不是你說的什麼中選會凌駕法院的問題
根本胡扯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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