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翁達瑞FB:請台大面對北檢的不起訴處分

作者: Wojnarowski (@WojVerticalNBA)   2023-04-15 1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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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錄來源︰ 翁達瑞FB
3.轉錄內容︰
請台大面對北檢的不起訴處分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抄襲爭議,爆發至今已超過十個月,但仍無明確結論。台大的調查
認定林抄余,但我研判余抄林。余正煌因此提告我誹謗,但北檢已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雖然北檢的不起訴處分並不能證明我的研判正確(余抄林),但也沒接受台大的調查結論
(林抄余)。在司法的顯微鏡下,台大審委會的正式調查結果,可信度並未高於我個人的
分析研判。
因為北檢的不起訴處分,這起抄襲案繼續存在「各說各話」的局面。更糟的是,台大面對
的不只是我個人的質疑,還包括具公權力的司法調查結果。針對北檢給我的不起訴處分,
台大必須坦然面對,不能裝聾作啞。
根據北檢的不起訴書,台大的調查結果經不起證據檢驗。以下是我的說明:
#余正煌的提告內容
針對林智堅與余正煌的抄襲爭議,我在臉書發表多篇評論,有六篇被余正煌當作提告的基
礎。其中兩篇發表在台大的調查之前,四篇在台大的調查之後。
在我這六篇評論,余正煌找出的「誹謗」文字分屬兩大類:
一、造假引述
抄襲爭議爆出後,余正煌的律師公開指控林智堅抄襲,證據是雙方論文有兩段完全相同文
字,在余版有標示引述來源,但在林版沒有。
這是余方的說詞:如果余正煌抄襲,他不可能找到這兩段文字的原始出處。林智堅沒有標
示引述來源,若不是抄襲余正煌,那就是抄襲原始作者。
問題是,余正煌標示的原始出版品,並沒有這兩段「引述」的文字。基於這個事實,我寫
了一篇評論,題目是「余正煌連律師都敢騙」。當中,有一段文字被余正煌當作誹謗的證
據:
「余正煌先撰寫(或抄襲)一段話,接著隨便掰個引述出處。這個手法有個正式的英文名
稱,叫『False Citations』,中文可翻成『造假引述』,是美國學界禁絕的『學術詐欺
』(Academic Fraud)......。」
二、抄襲研判
在其他五篇評論,我多次重述「余正煌抄襲林智堅」研判。我這些說詞也都被余正煌當作
誹謗的證據。例如:
~余正煌借用林智堅的資料,但不知民調執行細節,不可能自行撰寫研究方法。若余正煌
沒抄襲,他要交代寫作素材的來源。
~雖然余正煌比林智堅更早完成口試,但兩人的雷同文字都在林智堅的研究計畫。除非余
正煌有原創的證據,否則台大不能判定林智堅抄襲。
~兩人中英文摘要的用辭與寫作品質相差懸殊,且林版遠優於余版。邏輯上,寫作能力較
佳者沒理由抄襲寫作能力較差者。
除了引用我的評論內容,余正煌未提供任何有利於他、或不利於我的證據。相反的,我提
供檢方五十件證據支撐我的評論,證明我的研判有具體的根據。
唯一有利於余正煌的事實,就是台大已判定他的論文原創,林智堅是抄襲者。北檢也取得
台大發給余正煌的公函,裡面有這起抄襲案的「節錄審定報告書」。
余正煌將台大的公函提供給檢方,等同讓台大擔任原告的證人。在這起訴訟案,我的對手
不只是余正煌,還有在學倫調查偏袒余正煌的台大。
#地檢署的偵查結論
北檢的不起訴書長達十六頁,臚列五大項不起訴的理由。當中三項有關法條引用與法律攻
防,兩項屬實質的偵查結果,包括「造假引述」與「抄襲研判」。
一、造假引述
根據北檢的偵查,余正煌論文裡的「所以選擇職業變數......」等文字,確實有標示出處
(林宗弘、胡克威,2011)。問題是,余正煌標示的出處並沒有他引述的文字。
余正煌的手法叫「造假引述」,是美國學界禁絕的「學術詐欺」。檢方認為我對余正煌的
評論有「相當基礎之事實」,自應受言論自由所保障。(附圖一)
二、抄襲研判
北檢的不起訴書指出,台大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的依據,就是余比林早六個月完成論文
口試。北檢也清楚指出,這個判定依據的前提是「無相反之證據」。
北檢在我提供的文件中發現多項反證,足以推翻台大的調查結論。例如陳明通的兩份聲明
,指出有抄襲嫌疑的文字最早出現在林智堅的研究計畫,也是我提供的證物。
根據北檢的偵查結論,我提供的證物與台大審委會的「事實基礎完全不同,故就整體事件
觀之,各方立場與說法並不一致,爭議性高......」。(附圖二)
北檢的不起訴書清楚指出,我現職美國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也是加拿大毅偉商學院的
榮譽教授。對北檢而言,我個人的專業公信力,不亞於台大審委會的調查公信力。
這是北檢的偵查結論:「可知被告於發表文章時......,係依據自身之學經歷,且於合理
查證後......,始就台大審委會......乙事,提出合理之質疑與批評,並得出與台大審委
會完全相反之見解......。」(附圖三)
基於上述的偵查結果,北檢認定我的評論都有查證與比對,內容非毫無實據或無端捏造之
謠言,屬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不應負擔刑法誹謗之罪責。
#台大要釐清的疑點
雖然此案屬個人訴訟,但爭議源頭在台大的學倫調查,且台大的「審定報告書」是原告提
供的證物。北檢的不起訴處分,等同拒絕接受台大的學倫調查結果。
針對北檢的不起訴處分,台大有義務釐清幾個疑點:
一、余正煌指控林智堅抄襲,說詞是林智堅未標示引述文字的出處。問題是,余正煌並未
提供相關證物。為何台大輕縱余正煌的不實說詞?
二、本案存在諸多反證,但都不為台大審委會採納。台大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只根據
兩人口試時間的先後。為何台大刻意忽略諸多有利林智堅的反證?
三、陳明通是本案的重要證人,其公開聲明與電郵文件皆與余正煌的說詞相左。為何台大
審委會沒讓陳明通與余正煌對質?
四、余正煌把台大的「審定報告書」當成提告我的證據。既然這份文件都可充當私人訴訟
的工具,為何台大不將之公諸於世?
上述疑點源自北檢的不起訴書,非屬我個人杜撰。北檢是立場超然的司法單位,其文書具
有絕對的公信力。釐清上述疑點是台大不可迴避的責任。
#結論
林智堅與余正煌的抄襲爭議不難判定,因為證據充足。反而台大的調查疑點重重,製造不
必要的紛爭。在學術自由的口號下,台大對社會的質疑置之不理。
北檢將近八個月的偵查,證明台大的抄襲判定經不起證據檢驗。北檢指出的爭議,源頭在
台大的審委會。解鈴需要繫鈴人。請台大面對北檢的不起訴處分,釐清這起抄襲事件的相
關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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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註、心得、想法︰
近日余正煌提告翁達瑞誹謗不起訴,針對這結果翁達瑞喊話台大出來面對,這已經證明台
大的抄襲判定經不起證據檢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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