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眾黨修訂選舉辦法 酒駕滿10年可例外提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23-03-15 17:32:19
1.新聞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315003991-260407?chdtv
2.新聞來源︰
中囯时报
3.完整新聞標題
民眾黨修訂選舉辦法 酒駕滿10年可例外提名
4.完整新聞內容︰
15:502023/03/15 中時 楊亞璇
2024選戰逼近,民眾黨15日召開中央委員會,會中通過《台灣民眾黨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
法》,規範候選人資格,其中酒駕條款部分,規範受行政裁罰迄今已滿10年之翌可例外提
名,區域立委各區有意參選黨員如超過議定之提名人數,將由選舉決策委員會協調,若選
決會協調未果,則以民意調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進行評比;艱困選區則可徵召。
根據提名辦法,被提名人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7條或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13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外,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具被提
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逕為撤銷提名。但已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包括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觸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等罪、農會
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罪,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
、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
另提名辦法訂定酒駕行為者不予提名之原則,原則有酒駕行為者或因酒駕行為而拒測者不
予提名;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得逕為撤銷提名,酒駕行為包括駕駛任何交通工具,無
論屬刑事或行政不 法,包括但不限於遭行政裁罰、刑事處罰、緩起訴或緩刑 者,惟因酒
駕行為受行政裁罰(拒測者除外)時並未涉及刑責且僅犯乙次者,自該酒駕受行政裁罰時
起迄今已滿十年之翌日起,則例外得受本黨提名。
區域立委部分,提名辦法規定,有意參選的黨員可逕向地方黨部提出申請,或由各地方黨
部舉薦適當人選,各地方黨部由主委籌組推薦小組辦理面試,並彙整收件及舉薦名單送交
組織發展部核備,前開推薦小組不得少於3人。組織部統整名單後,提交選決會審核,選
決會核定後,提請中央委員會審核。中央委員會超過3分之2出席,出席人數超過2分之1投
票為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
針對政黨比例代表制者(不分區立委)提名作業,由選決會產生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名
單及排序,中央委員會超過3分之2出席,出席人數超過2分之1投票為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
決議。提名總額中每兩名應有一名女性;擔任政黨比例代表制者,有義務代表本黨參與選
舉, 相關規定另定之。
經提名之本黨政黨比例代表候選人,應接受中央黨部指派,全力為本黨候選人助選,闡揚
黨章、黨綱與行動綱領,並為黨所作成之決 策進行辯護;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務行
使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根據辦法規範初選程序,為求黨內團結及勝選最大考量,各區有意參選的黨員如超過議定
之提名人數,組織發展部應提報建請選決會以協調之方式,商議被提名人之安排。
若選決會協調未果,則以民意調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進行評比,復由選舉決策委員會確
認最終安排,並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執行並公告初選結果。參加初選者應繳交民調作業費
及保證金等選務相關費用。
另外,選決會得針對艱困選區、未有提名人之選區及因應時勢之考量,徵詢舉薦適當人選
,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予以徵召參選。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阿北果然務實,就算酒駕也沒關係,只要超過十年就沒事了,不過看到張善政只是抿一口
安全下庄,就知道藍白賤畜就知道實際上根本不在乎酒駕。
以下開放吃屎賤畜小粉紅崩潰跳針反觀塔綠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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