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

作者: coober   2022-11-13 11:51:59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本人使用 PTT帳號: Nicholas0406
: 使用IP 111.248.37.220
: 以下言論願意付完全法律責任
: 立法委員高虹安 涉貪事證明確
: 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 第5-1條
: 也就是所謂的貪汙犯
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
這一條七年以上
這個我查過判決了
但高的狀況跟其他議員略有不同
她是透過以公積金名義的方式
這些助理"捐錢"給公積金的時候(照高的講法是捐)
是心甘情願配合的嗎? 還是被迫的呢?
如果是不甘願的 那就是第4-2條
這一條十年以上
至於是否隱匿 有洗錢防制法的問題
就是以其他的部分了
以下附上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作者: wwl0909 (魔鬼的步伐)   2022-11-13 11:55:00
不用跟他認真啦
作者: liocorno (小肥閔)   2022-11-13 12:08:00
很難告的贏啦
作者: Supasizeit (更大更快更有力)   2022-11-13 12:16:00
好喔 強募財務 根本就是土匪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22-11-13 12:17:00
符合強募財務啊 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作者: WEINUO (行人)   2022-11-13 12:20:00
行政主任出來全扛就沒事了
作者: coober   2022-11-13 12:23:00
十年耶....誰扛阿~更何況整個TMD都在互相出賣 信用這麼差
作者: WEINUO (行人)   2022-11-13 12:25:00
條件談好都是可以解決的,和政黨協商一個概念
作者: tyc1814 (美女會讓男人變笨)   2022-11-13 12:26:00
認同團隊文化才可能捐啦扯被迫不可能成事實就是捐的時侯 自己認同要捐事後捐完才在不爽就像你買東西 當下覺得可以買買完過一年才在那我本來不想買
作者: WEINUO (行人)   2022-11-13 12:34:00
如果是商業行為後悔,檢調不會立案是會要你去消基會.
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22-11-13 12:35:00
利用權勢逼迫,就沒有什麼當初自願、 認同這可以推罪,這跟你買東西不一樣就算是買東西,有人拉下鐵門暗示你,不買就出不去,你當下自願,你事後還是可以告請病假、事假,仍可以領全薪,但助理卻『自願』繳到公積金而且供立委花用… 事前很樂意,現在卻在反悔…這種話你講的出口,誰聽的下去…
作者: sassuck (SAS好笨)   2022-11-13 12:42:00
自己認同要捐也太荒謬了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