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二審變更見解改判撤職 石木欽轟「因人設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2-09-03 00:53:21
1.新聞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46167
2.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 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編排 ※
二審變更見解改判撤職 石木欽轟「因人設事」
4.完整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2日首度以德國的「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加重改判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1年。石木欽得知
後表示,依照過去的一貫見解,超過10年追懲時效的行為,都不應納入懲戒,二審以偏蓋全
,因人設事,讓他深感遺憾。
石木欽指出,依懲戒法院一慣的見解,對於超過10年時效懲戒權的行使期間,都不納入懲戒
(懲戒法院110年度澄字第13號判決、110年度澄字第5號判決),但二審此次判決,僅憑片
段主觀記載的筆記本,就以偏概全的將他從1997年到2007年間、已經超過10年的行為,都認
定應受量處的依據,並以2011年才通過的法官法來懲戒他。
石木欽批評,此判決完全失去懲戒權行使規定的意義,也違反信賴保護,這是一個「因人設
事」的判決,他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二審判決指出,石木欽的違失行雖然橫跨舊公懲法、舊法官法時期,長達20幾年,但均根源
於與翁茂鍾交往,並與翁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案件相關,具有關連性,自應合併觀察,
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2016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綜合評價16個違失行
為後,判處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
5.附註、心得、想法︰
法官法第52條
1.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
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
個案評鑑之日起算。
2.前項行為終了之日,係指法官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自法
官所屬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作者: petshopboys (果子狸之主)   2022-09-03 01:00:00
活該啦 法官三好加一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