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整理我之前的反廢死文章,想到這個有趣的案例。
廢死那邊說了這樣一個論點:
徒刑也有可能會誤判,但是死刑的誤判,對人民權益的危害,遠大於徒刑的誤判。
好比一個雇主可以選購風險較小的甲機器,它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手指;
也可選購風險較大的乙機器,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頭。
這位雇主豈可說:反正夾斷手指的風險我們都可以容忍了,何妨用那個會夾斷頭的?
尚市長的回答是:
這個舉例在權力關係論述上完全是一塌糊塗,
如果要解釋成"國家=雇主,人民=工人",那顯然是荒謬不堪,
(國家怎麼會是人民的雇主?)
但如果解釋成"人民=雇主,死刑犯=工人",那又更荒謬了。
所以,到底廢死說的"選購機器的雇主"是誰?
如果是國家,那顯然違反了民主精神(國家是人民的雇主),
但如果是人民,那就變成"人民是嫌犯的雇主",更荒謬了。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