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竹市政府開吉名嘴
真是大快人心
最近在看警察劇
警察要抓人必須要有probable cause
檢察官要起訴得要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陪審團要定罪甚至是要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
試想 專業的檢警都需要遵守這樣的標準
我們這些平民百姓有什麼資格去指控人
有沒有經過客觀事實求證?
有沒有經過due process ?
這種為了搏收視率的惡質的爆料批評文化
已經阻礙了社會和諧與政策推動
甚至影響到了國家安全
我非常樂見政府對於民眾提起訴訟
查弊與定罪是警察的事
死老百姓不要一天到晚出來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