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林智堅陣營之前說過的話,已經針對小智跟阿通師信件往來的時間序進行公證,那就以
他們說的部分來講這事情。
公證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私人文件做公證,這個本身沒啥問題,但是因為並沒有對具
體範圍做限制,實際上內容是五花八門,實務上甚至有請公證人勘驗通姦影片的。
公證的本質就是對公證人親眼所見的東西做證,就像以前人分財產會請鄉親父老到場見證一
樣,只是藉由公證人制度把這事情制度化而已,本質上沒有改變,也就是說,公證人只能證
明他看到了什麼,對於背後的法律關係公證人是不管的。
公證人可以證明他確實有看見阿通師跟小智在某個時間確實有信件往來紀錄,但是紀錄之外
其他時間有無寄信、寄了幾次、有沒有其他信件存在都是無法證明的,因為他根本不能確定
信件紀錄有無增刪修改,更不用說證明小智的信在余之前,他只是證明小智有提出那幾封信
給他看,最多再證明那幾封信的先後而已。
所以小智一直在那邊扯台大沒有參考他公證後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實際就是在鬼扯,從台大
記者會上的說法,台大其實有參考這些資料,只是這些資料根本不足證明小智寫作在前。小
智的證據本來就只是他的一家之言,而不是啥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