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以下都是自己查的,也想問問那裡邏輯不對....
告訴乃論 正常流程
1. 當事人偷拍, 被害人發現
2. 被害人提告, 檢察官檢視證據筆錄
3. 檢察官覺的有需要向法官申請搜索票,
確定當事人身份為證人關係人或是被告發出傳票
4. 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給當事人傳票
5. 如果是被告身份,給了傳票當事人不到,跟法院申請拘票
6. 拘回審訊
7. 如有需要申請羈押
8. 起訴
本次流程
假設真的是偷拍
1. 當事人偷拍, 被害人沒發現 (沒有人提告)
2. 檢察官檢查其他案件時, 覺的有偷拍的行為
3. 檢察官直接法官申請搜索票 傳票 與拘票 (當事人身份是那種都還沒確認)
4. 拘回審訊
5. 申請羈押被駁回
6. 發新聞公告(?!)請可能被偷拍的人來提告
7. 起訴
我的問題有
1. 沒有人提告,檢察官可以自己開始調查?
如果可以,檢察官跟誰有仇或是上面交辦就開始調
當事人附近的錄影紀錄,看看有沒有罵別人髒話或是推人,
如果有直接發傳票拘票羈押起來,
發公告找可能被當事人罵的人來提告.....
告訴乃論的是否偵辦看有沒有人告 或是 檢察官想不想辦?
這樣對嗎?
2. 假設真的是偷拍,上述流程拿到的證據可以當證據嗎?
會不會因此因為毒蘋果而無法定罪?
3. 有搜索當事人的住所但是沒有搜索新光保全?
全部的資料不是都在新光保全嗎?
其實我個人最在意的是第一個問題......
話說那個隱藏式攝影機也太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