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衛福部次長李麗芬說,完成修法後,性隱私相關影音犯罪都準用新法,可要求網站即時下
架影像,國內網站除了下架,還要保存影像一八○天供檢調偵辦;網站IP位址在國外,我
國也能透過網域、網址使其不被接取,國內無法看到。
其實幾則回覆裡也都有提到這問題在最後一句,抓不到人,所以就乾脆讓你看不到。
這些犯罪影音該不該刪該不該抓。這是廢話,當然要抓。
假設這網站在國外,那麼就應該跟當地警方合作,去抓上傳者跟網站還有拍攝者跟其相
關犯案者。
行政院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
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3條)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
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
架被害人性影像之用。(修正條文第8條)
(七) 修正網際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未限制瀏覽、移除、下架犯罪網頁資料或未保留犯罪
網頁等資料達一定期間或未提供相關機關調查之處罰。(修正條文第47條)
"先行限制瀏覽"有太多的想像空間了,他應當有個更詳細的規範,否則就是擴權。
"網站IP位址在國外,我國也能透過網域、網址使其不被接取,國內無法看到。"
這還是衛福部講的,誰給你的權力?
昨天一天討論串都看到最後被帶到很奇怪的討論方向跟結論,看得頭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