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鐵路殺警案 兇嫌判17年定讞

作者: hank811020 (小哲)   2021-06-23 16:41:54
發生在2019年7月3日的殺警案
李承翰警員在火車車廂被鄭姓兇嫌殺害
最高法院今天6/23下午三審宣判
鄭姓兇嫌被判刑17年 刑後監護5年確定
附上最高法院新聞稿 給大家參考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45691-a9c22-1.html
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被告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前妄想吳金江等人設計整人遊戲要整他,並聯合其女兒要
謀害他,以詐領保險金,乃於108年7月3日上午先購買紅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護肘1
副,將紅柄嫁接刀藏於褲子口袋內,將水果刀以護肘綁於腳踝以防身,欲北上找媒體召開
記者會,公開整人計畫。於同日19時30分許,自高雄新左營站,搭乘臺灣鐵路局北上152
車次自強號列車。該列車行駛至新營與後壁間時,列車長傅至宏要求被告補票遭拒,乃要
其在嘉義火車站下車。列車行駛至嘉義站時,被告因受妄想影響,妄想傅至宏並非查票,
與全車廂乘客都是針對他,要其下車,其害怕下車將遭人謀害,乃在車廂間移動、咆哮,
謾罵,嗣鐵路警察局嘉義派出所經通報派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被告因所罹患之精神病症
急性發作,見李承翰身穿警察制服,妄想李承翰亦屬同夥,情緒更為激動,表示要跟人輸
贏,因妄想持續存在,現實感不佳,認下車將遭人謀害,雖知悉李承翰為執行職務之警員
,因現實感不佳,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及殺人之間接故意,在嘉義站第2月臺152車
次自強號第4車廂內,取出紅柄嫁接刀,朝李承翰左腹部刺擊,造成其左上腹單一穿刺傷
。李承翰因傷不支倒地,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第二審之判決依憑其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之鑑定結果
、鑑定醫師陳柏熹,及相關證人之證言、列車上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及卷內其他證據,認
定被告有殺人犯行,惟其因罹患之精神病症急性發作,雖知悉李承翰為執行職務之警員,
因現實感不佳,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顯著減低,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非屬反社會型人格障
礙症,其行為時,無證據足證其具有反社會人格;被告行為時因無病識感,無法知覺其所
呈現之各種妄想,以及無法理解思覺失調症對其社會職業功能之影響,非因故意或過失停
止回診、規則服藥,以達其殺害被害人目的,與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無涉;成
大醫院之鑑定結論較為可採。均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及減輕刑責
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鄭再由所為其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辯解,亦敘明不足採信
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第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行為表徵屬「反社會型人格者」,非屬精神疾病,不符刑法第19
條所稱之「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人 」或「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之人」,無該條
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縱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第二審判決亦未審究被告
是否有同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之情形。被告上訴主張其於行為時,因受妄想型思覺失
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行為時僅係辨識行為違
法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有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三、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係就刑事責任能力事實爭執,或就屬原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
之適法行使,及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事項,依憑己見指為違法,均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
三審之違法情形不同,其等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駁回。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21-06-23 16:44:00
無罪那個太扯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21-06-23 16:45:00
一審麥當勞醫生被無視了:)
作者: iam0718 (999)   2021-06-23 16:48:00
記得不少法律學者很挺一審的醫生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21-06-23 16:50:00
可能麥當勞學者:)
作者: 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   2021-06-23 17:11:00
麥當勞權威還惱羞喔po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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