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行政法很爛
請教大家
政府機關拿到名單當下沒審
數了人頭就發給疫苗
事後再來審名單
發現名單有不符規定者
然後依法裁罰
承辦人員有沒有實質審查權?
政府機關這樣算不算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誠信原則?
※ 引述 《cowbay5566》 之銘言:
: 標題:Re: [轉錄] 林思宏醫師(禾馨) FB
: 時間: Wed Jun 23 02:26:5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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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顯是認知問題
: 在同樣的場所做同樣的工作,同樣的風險
: 禾馨認為可以打也是合情合理
: 市府要限縮解釋,那是市府的"裁量權"
: 就是說市府可以看情況決定
:
: 那問題來了
: 禾馨給名單的時候你看都沒看就放行
: 請問這算不算行使"裁量權"
: 市府先說OK,過幾天變成要重罰
: 你的裁量是變形蟲,可以隨時變的嗎?
:
: 如果說現在裁罰是市府的權限
: 那當初放行也是市府的權限
: 哪有那種要罰你就說市府有權力
: 要甩鍋就說過的話都不算數
:
: 舉個例子
: 我之前隔離的時候照說每天要量體溫
: 後來有一天我的體溫計壞掉了,我打給里辦
: 他說明天會拿新的給我,當天就先不用量沒關係
: 如果後來他們因為我有一天沒有量體溫要罰我
: 這樣說得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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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y800122155 (@[email protected])》之銘言:
: : 我直接問
: : 當年SARS和平醫院的外包洗衣工
: : 如果放在禾馨診所
: : 算不算第一類的非醫事人員?
: : 如果外包人員不能打
: : 那18年前給的教訓是什麼?
: : 柯文哲、黃珊珊現在要為了一個員工
: : 到底掛在哪一間公司底下來來判斷能不能打嗎?
: : 這是很希望和平醫院群聚感染要再來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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