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政黑板推文違反選罷法(iPenis)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21-04-25 19:56:28
我剛剛跑去翻中選會最新的會議紀錄查資料,
看到政黑板友踩到選罷法想說轉貼過來分享,
直接說結論...
2020年01月06日的政黑板文章:
https://ptthito.com/hatepolitics/m-1578316358-a-d99/
iPenis: 蔡英文民調都超過五十了 投宋吧 1.171.171.181 01/06 21:19
這句推文被人拿去中選會檢舉違反選罷法,
(投票前十日內不得發布民調相關討論)
但只看IP查不到iPenis本人是誰,故先予簽結,
(由於租屋處有七人共用一個網路,所以無法確認誰才是iPenis本人)
將來資查得當事人之新事證時,再續行查處。
===
第五案:
有關民眾檢舉 PTT 帳號 iPenis 之使用者,因引述民調而
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
,依委員會決議續行調查後,再提請核議。
提案單位:法政處
說明:
一、事實經過
(一)民眾於 109 年 1 月 6 日向本會首長信箱檢舉,批踢踢
實業坊(下稱 PTT)帳號為 iPenis 之使用者,於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在 PTT 政黑板標題為「英粉突然猶
豫要不要投宋楚瑜」的文章內留言:「蔡英文民調都
超過五十了 投宋吧」(下稱系爭推文),涉嫌違反總統
選罷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經本會函請新北市選委會
先行查證後報會。該會先函請 PTT 協查帳號 iPenis 之
使用者,該實業坊僅提供該使用者之 IP 位址(1.171.16
0.132),無其他個人資料。嗣該會再函請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提供該 IP 位址持有人資料,
經回復,在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該 IP 位址用
戶為「楊坊群」。為求事證之客觀明確,該會函請楊
坊群先生陳述意見,經楊員回復略以,系爭留言非他
所張貼,該帳號 IP 位置亦非他所使用之 IP。
(二)新北市選委會於彙整相關資料後,提案經該會 109 年 3
月 16 日第 42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同年 4 月 8 日第
85 次委員會議審議並決議:「本案楊坊群先生於投票
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處楊坊群先生新臺
幣五十萬元罰鍰。」,並連同本案相關資料函復本會
。(新北市選委會查復資料)
(三)本案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提請第 552 次委員會議審議
,經委員會決議:「本案經審查,再發函請楊員陳述
意見並告以相關規定,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本會
遂於 109 年 11 月 26 日函請楊員陳述意見,經楊員函
復表示 PTT 所提供 IP 非 iPenis 發表系爭貼文之 IP,本
案確非其所為,請本會再為詳查。經本會檢視相關資
料,發現 PTT 所提供之行為人 IP 位置確非新北市選
委會所詢時點。本會遂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再函請 PTT
確認前開疑點,經 PTT 於 110 年 1 月 18 日回函,避重
就輕僅表示該站之電子查詢系統僅記錄該帳號之最近
一次的上線位置,惟已證實確有錯查之實。本會遂於
110 年 1 月 20 日以 iPenis 最新上線 IP 位置再函請中
華電信協查,經中華電信於同年月 26 日回函,該 IP 位
置之網路用戶為吳明鴻先生。
(四)承上,本會於 110 年 2 月 23 日函請吳員陳述意見,經
吳員於同年 3 月 11 日檢具相關事證回復,系爭推文非
其所發表,請本會明察。
二、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政黨及任何
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
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
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依同法第 96 條第 4
項,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研析意見: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21 號判決:「並非
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即具有民意調
查之外觀,尚應細究其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
不論其係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若僅係自行預估得
票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
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逕謂該『數據及百分比』
係屬民意調查資料。」,乃採實質認定之觀點。亦即
認定系爭言論是否具有民意調查資料外觀之基準,在
於其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
(二)本會據以作成 107 年 5 月 28 日中選法字第 1073550357
號函釋:所稱「民意調查資料」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
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
候選人所為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
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率,或僅
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
查資料,即不得謂該「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
資料。
(三)經查 109 年總統大選各家民調統計,自由時報、兩岸
政策協會、台灣民意基金會、綠黨等所作該次總統大
選封關民調,候選人蔡英文民調支持率均超過 50%;
此外,蘋果日報、聯合報、ETToday 東森新聞雲、放言
、美麗島電子報等所作民調,候選人蔡英文民調支持
率亦均接近 50%。次查,109 年總統大選禁止發布民調
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零時起至同年月 11 日 16 時止
,而本案行為人於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在 PTT
政黑板標題為「英粉突然猶豫要不要投宋楚瑜」的文
章內留言:「蔡英文民調都超過五十了 投宋吧」,似
有引述民調並加以評論之情事,而有違反總統選罷法
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
(四)本案經重新調查,IP 位置非楊坊群所有,而係吳明鴻
所有,已如前開事實經過(三)所載明。經本會函請吳員
陳述意見,吳員函復以,該系爭推文 IP 位置的網路附
掛電話於台北市羅斯福路 2 段 8 巷 14 弄 7 號房屋,雖
以其名義所申請,惟其並未居住於該處,該處係由其
隔成數間房間同時出租他人,系爭推文所指 109 年 1
月 6 日,當時承租人應有 7 人之多。其實際居住於羅斯
福路 5 段 218 巷 38 弄 1 號 3 樓,並提出社區管委會證
明書為證。又其以 iPenis 帳號在 Google 檢索,該帳
號於 109 年在 PTT 發表之言論計有 199 則,其中多在
其上班時間發表,以 109 年 2 月 25、27 日為例,貼文
時間有上午 9 時 53 分、中午 12 時 26 分及 14 時 38
分等,該些時點其均在桃園市中華航空公司資訊管理
處上班,不可能使用前開台北市羅斯福路 2 段 8 巷 14
弄 7 號之網路於 PTT 貼(推)文,並提出在職證明及出
勤紀錄為證(本處另電請吳員提供 109 年 1 月 6 日出勤
紀錄,其該日雖有出勤,惟系爭推文時點在該日 21 時
19 分,在其下班時間 16 時 50 分後,尚無法直接證明
系爭推文非其所為。)。此外,PTT 係以學生為主之電
子佈告欄,其現年 62 歲,並未曾向 PTT 申請帳號,系
爭留言亦非其所發表,請本會向 PTT 申調 iPenis 個
資即明等。
(五)承上,依據吳員檢附之出勤紀錄,對照 109 年 2 月 25
、27 日 iPenis 之貼文時間有上午 9 時 53 分、中午 12
時 26 分及 14 時 38 分等,該些時點吳員均在桃園市中
華航空公司資訊管理處上班,似無使用前開台北市羅
斯福路 2 段 8 巷 14 弄 7 號之網路於 PTT 貼(推)文之可
能性。又設若吳員所述為真,本案 iPenis 可能為 109 年
1 月 6 日當時向其租借房屋 7 人中之 1 人,因該 7 人
使用以吳員名義申請之同一網路,本會無從確認究竟
哪一位承租人為 iPenis。此外,PTT 已於 109 年 2 月 3
日函復新北市選委會之函表明,該站帳號審核為電子
系統審核,其註冊資料真偽難以認定,請本會自行以
其檢附之 IP 資料向電信業者查詢,因此,亦無從向
PTT 再行確認帳號 iPenis 之真實身分。
(六)綜上,本案是否得據以認定系爭留言內容為吳員所張
貼,有引據民意調查資料並加以評論之情,而違反總
統選罷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檢陳相關文件影本。
辦法:依決議辦理。
決議:本案因違規當事人無從查知,故先予簽結。俟有可資查得
當事人之新事證時,再續行查處。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1-04-25 19:57:00
辛苦了
作者: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1-04-25 19:58:00
不知道人?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21-04-25 20:00:00
租屋處七個人共用一個WIFI,沒人承認是誰所以查不到 XD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1-04-25 20:00:00
聽起來共用wifi很耳熟
作者: eternia0920 (我不會用水球( ̄□ ̄||)a)   2021-04-25 20:01:00
這劇情有點熟悉欸....
作者: chiguang (完美工具人)   2021-04-25 20:02:00
才七個人共用不難查吧…華視會客室在播你…我剛剛看了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21-04-25 20:04:00
所以說啦,大家推文還是小心點,尤其是快要投票的那幾天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1-04-25 20:04:00
難查阿 不確定人 要把人都抓回去問話?
作者: slive   2021-04-25 20:04:00
那雨晴小姐也可放心造謠了,沒人承認就好
作者: yun0112 (Yun)   2021-04-25 20:06:00
沒人承認XD 敢踩線不敢承認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21-04-25 20:06:00
共用wifi 原來又是slow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21-04-25 20:07:00
承認要被罰50萬元,誰會承認啦 XDDD
作者: chiguang (完美工具人)   2021-04-25 20:08:00
認真回,真的完全不難查…只是警察要不要調查而已
作者: YOLULIN1985   2021-04-25 20:11:00
以後租約要調整一下,要不然我的房客這樣搞,我還要出面說明很靠北欸
作者: osalucard (奧薩)   2021-04-25 20:12:00
其實可以用MAC位置找出是七個人中的哪一個,不過這要檢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21-04-25 20:13:00
而且被公布本名的還是房東不是房客
作者: osalucard (奧薩)   2021-04-25 20:13:00
調才有權力扣押電腦做證據。 可以wiki ARP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1-04-25 20:14:00
iPenis 也一個月沒上線了耶
作者: yun0112 (Yun)   2021-04-25 20:14:00
看了這人舊文,原來就是阿嬤起死回生叫他投宋楚瑜的那位
作者: evanc (Evan)   2021-04-25 20:14:00
辛苦惹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1-04-25 20:14:00
起死回生wwwww
作者: kepf (被寵壞的貓奴)   2021-04-25 20:16:00
7個人 扣押手機電腦怎會不知道誰在使用那ud吧
作者: cloudccw (.....)   2021-04-25 20:18:00
共用wifi 我好像聽過所以這個說法是真的會被法官接受就對了裡面說的是 他舉證出勤紀錄 沒有在那個時段使用wifi
作者: yun0112 (Yun)   2021-04-25 20:23:00
他就某篇發文說在整理阿嬤遺物,後面又發文說阿嬤叫他投宋
作者: aragorn747 (亞拉岡)   2021-04-25 20:30:00
你各位趕快幫家人申請帳號 以後多人同住可以造謠了
作者: kterry01 (joker01)   2021-04-25 20:36:00
50萬誰要出XD
作者: ihfreud (旅行,是後天的混血)   2021-04-25 20:43:00
7個人共用一個wifi喔
作者: YOLULIN1985   2021-04-25 20:47:00
我店裡有放一條沒加密的SSID給客人專用,所以以後就說是路過的用的
作者: foolfighter (傻瓜鬥士)   2021-04-25 20:47:00
可憐啊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21-04-25 20:50:00
這id原來這麼魯喔?wifi還要7人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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