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邱顯智:無法律授權,人民無義務配合警察

作者: JellyKing (Lee DoRa)   2021-04-23 20:23:44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912944242279282
邱顯智 20210423
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
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
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
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然而,在事件的前半段也就是盤查的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 #騎著機車的巡邏員警
,在 #加強巡邏區域, #發現陌生臉孔 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 #行
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
你」、「你在公眾得出入場所」、「你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請看VCR: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中壢分局的說法,透漏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以下針對這點,
來為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
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為了避免過於空
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
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換句話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上必須是
「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
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而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重要憲法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更早就明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
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以「
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然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應該要和「地點之指定」間
,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因此設置臨檢點
),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此外,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個高譚市,都是你的臨檢站),以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最後,「#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
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說真的,這種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
起來像壞人」,而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
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
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
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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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路人又在正常發揮了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1-04-23 20:28:00
真以為台灣是警察國家
作者: cooldogy1973 (傑克)   2021-04-23 20:42:00
桃園警察國家阿燦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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