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個允許交保的法官...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1-04-03 19:59:47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噓 macaron5566: 所以就可以放出來??????放他自由?????? 04/03 19:31
: → macaron5566: 你才拜託勒 只要是台灣人都知道交保=放人了 04/03 19:33
: 推 shun01: 等等,這不算重罪? 04/03 19:35
先要有幾個基本觀念,交保不等於放人,羈押不等於有罪。
如果沒有這個前提,無法進行後面的討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羈押之要件為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沒有「有罪」這個條件,請看清楚。
我們先看「重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2019年修法過後,取消了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
把過失致死(兩年以下)加重,只要是過失致死,就是五年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不符合重罪,這點回答了shun01板友的問題。
再來是macaron5566板友的問題,為什麼可以放出來?
這就是要請你去看羈押要件:
一、逃亡之虞
二、串供滅證之虞
三、重罪
重罪我們已經討論過了。
串供滅證呢?這案子的證據都在現場,供詞該問的也問了,能翻供的地方不會太多。
剩下的就是逃亡之虞了,你要怎麼證明「被告會逃亡」?
而回到法學基本常識,在判決出來之前,這個人只是被告,不能說他有罪。
我以為這是中華民國法學常識,但有些人顯然彷彿不是中華民國教育出來的?
會有交保=逃亡聯想的,通常是那種幾十億幾百億的經濟犯,
比方說國民黨王又曾、國民黨劉松藩這些人
國民黨劉松藩,曾任立法院長,非法超貸15億元案子中被判刑,逃亡洛杉磯。
國民黨王又曾,國民黨中央委員、總統府國策顧問,力霸掏空案罰款17億,逃亡美國。
或許macaron5566板友會覺得交保就是無罪就可以逃亡,是看多了國民黨這些人吧。
大概是這樣。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21-04-03 20:00:00
那些都是偷渡的
作者: q347 (捕快)   2021-04-03 20:01:00
他回家都翻牆了 你當他不會翻牆逃走?
作者: arnold3 (no)   2021-04-03 20:01:00
就是讓司機有時間跑到美國阿 傻傻的
作者: Fallenshit (落賽)   2021-04-03 20:02:00
大概檢方是法盲吧 提抗告演給誰看?
作者: arnold3 (no)   2021-04-03 20:02:00
有黨證 好安心
作者: Fallenshit (落賽)   2021-04-03 20:03:00
一定是車輪黨 花蓮國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21-04-03 20:04:00
一般正常人被交保是跑不掉的啦,除非要花大錢偷渡,不過要保證找到的人蛇不會出賣你
作者: linda17a3 (510)   2021-04-03 20:04:00
拜託阿扁都這樣了 還不是一堆人說無罪 要釋放反正過很爽啊有差嗎
作者: alan9064 (shawn8875)   2021-04-03 20:08:00
你跟那些人講法律辛苦了
作者: lwt501cx (我的天.)   2021-04-03 20:09:00
macaron5566就反串的
作者: kawo (無主神殿)   2021-04-03 20:10:00
總覺得一堆生物的法治觀念還停留在專制封建年代
作者: Fallenshit (落賽)   2021-04-03 20:10:00
我們的大檢座帶頭演法匠 死老百姓當一下法盲 錯了嗎?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21-04-03 20:10:00
作者: lwt501cx (我的天.)   2021-04-03 20:10:00
這個事件交保我也覺得沒問題,證據都有了,只差會不會跑掉而已
作者: gogen (gogen)   2021-04-03 20:12:00
高額民事賠償,不管逃不逃亡,都難躲避,除非他都是現金黃金可以帶走
作者: lwt501cx (我的天.)   2021-04-03 20:13:00
會覺得不能交保的,也就只是情緒上難以平衡罷了,客觀上來看就找不到非得繼續羈押的理由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21-04-03 20:15:00
每次都馬會抗告 就跟正杰你還是要幫他找辯護一樣最重5年 3年不到可假釋 要跑哪又不是撈個幾億跑對岸當大爺
作者: yun0112 (Yun)   2021-04-03 20:21:00
記得老師以前都說民事比刑事恐怖多了沒錢就只剩債權憑證這樣,還要定期換不知道有沒有辦法找出連帶賠償的一起告,就像告計程車司機要連同車行一起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貓)   2021-04-03 20:27:00
寫這麽多,結論兩個字-黨證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21-04-03 20:27:00
啊就獵巫,我要看到血流成河啊.就已經被擺在那邊了到底在急什麼?
作者: kuninaka   2021-04-03 20:33:00
這個要擔心的是他跑去自殺還有他家人也很麻煩了造成五十幾個人死亡,自殺是一種解脫活下來才是受罪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1-04-03 20:36:00
有大量資產在海外那一定押不過沒有 他現在動產不動產也都第一時間被國家機器盯上 沒有脫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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