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楊志良被爆搭捷運拉下口罩 網分析案發時

作者: madaniel (大孩子的小童話)   2021-01-20 13:32:57
→ cohungogogo: 廢話他現在身份只是一般民眾 跟本不需要理他 01/20 10:46
→ cohungogogo: 公眾人物是媒體給的標簽 沒公職軍職等身份 就依一般 01/20 12:22
→ cohungogogo: 人 處民刑法 難到媒體多宣傳 法就可以任意加重處份? 01/20 12:23
原來"公眾人物"是媒體給的標籤啊?
人家法律人的討論
大法官的意見書
最高法院的判決
裡面的公眾人物定義都是王八蛋就對了?
五毛造謠仔老是不搞清楚台灣法律在那亂哭ㄟ?
鍵盤大法官喔?
雖然共奴五毛4%一家親多半不學無術
自己主觀認為是什麼就是什麼隨口造謠
甚至林北貼了資料也不會看
被打臉就跳過裝死
跑去造謠下一個話題
我還是講解一下
先引用法管雜誌第十六卷
當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遇上言論自由:以民事責任為中心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1964 年作成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一案
確立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法則,
並在 10 年後也就是 1974 年的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4一案中
確立此一原則
於公眾人物的訴訟中也有適用而來。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
並沒有特別將公眾人物視為一種特殊的身份
而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刑法的相關規定如 310 條與 311 條中,
都只使用「公益」、「可受公評之事」的詞彙
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
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而縮限名譽權/隱私權,
其結果當然是縮限公眾人物權利保障的程度
比縮限一般人的權利保障程度為大。
然則在立法技巧上使用「公共利益」替代「公眾人物」
作為衡量的著眼,
可以避免針對身份做區別待遇
以致有違法律平等保障憲法誡命的風險,
我國法律規定所採取的方式,其實較將
「公眾人物」的身分標而出之,更為理想。
===
人家法律人說的很清楚
公眾利益就是立法技巧上替代公眾人物用的
另外釋憲上是有討論定義公眾人物的
不是三小五毛造謠仔口中"媒體貼了標籤就算"
===
釋字第689號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89
釋字第689號大法官林子儀、徐璧湖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所謂之公眾人物約略分成三類。
第一類為一般公眾人物,
係指任何在社會各行各業中享有盛名,
並受媒體持續注意
,而對公共事物之討論
或社會生活型態或價值觀之選擇等,具
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之人而言。
第二類則為因參與特定公共議題,
而一時成為矚目焦點之一時性之公眾人物。
第三類,則為因具有新聞價值之事件
而非自願地成為社會矚目
之非自願性之公眾人物。
除了第三類非自願性之公眾人物外,
其他二類之公眾人物與公職人員及政治人物相同,
均係自願地曝光於眾,
故而其於公共場域中之隱私權保障,
即少於一般大眾。
=====
順便上個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
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
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
※ 引述《tony121010 (為什麼不給我神奇ID)》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16253
: 2.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楊志良被爆搭捷運拉下口罩 網分析案發時間批違規
: 4.完整新聞內容︰
: 2021/01/20 09:24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近日發生群聚感染事件,前衛生署長楊志良
: 因質疑醫師未落實SOP應該開除引發議論,有網友則PO圖爆料,指楊志良曾在搭乘捷運時
: 拉下口罩,該圖在引發網路砲轟之餘,也有人質疑該張照片的拍攝時間點。對此則有網友
: 分析出現在畫面的廣告海報是在9月份的活動,比對去年8月初捷運要求全程戴口罩的措施
: ,凸顯楊志良確實違反防疫規定。
: 臉書粉專「水鏡政經學院」今凌晨分享一張照片,為楊志良搭捷運時拉下口罩講電話的畫
: 面,由於日前他才質疑染疫醫師未落實SOP應該開除,不少網友看到都紛紛留言砲轟「
: Turn 口罩!不能罰他嗎」、「公眾場所的防疫sop呢? 好棒棒的sop不應該出錯啊。」不
: 過也有部分網友懷疑「這是本人嗎」、「沒有P圖嗎」。
: 對此也有網友陸續分析出現在該張片中的廣告海報,其中包含台北捷運在去年下半年推出
: 的「搭捷運遊台北」的活動,以及北捷去年與7-11合作「捷運常客請你喝精品咖啡」活動
: ,其中「捷運常客請你喝精品咖啡」的活動期間是在9月1日至9月30日間,至於發佈時間
: ,根據台北旅遊網網站顯示則是在8月25日。
: 根據去年媒體報導,台北捷運原規定,民眾須戴口罩進站,在車廂車站內若能維持社交距
: 離就免戴。不過在去年8月5日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因應疫情升溫,宣布8類場所
: 應戴口罩,其中也包含大眾運輸。北市府也於當晚宣布啟動第一階段應變機制,台北捷運
: 則宣布,自即日起搭乘捷運務必全程配戴口罩,勸導不聽者,最高罰新台幣1萬5000元,
: 並拒絕運送。
: 5.附註、心得、想法︰
: 現在是怎樣,螺絲鬆了嗎?
: 雖然有點無聊,但是很好笑XD
: 人在做,鄉民在看XD
: 嘴人者人恆嘴之XD 大家引以為鑑XD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0-01-20 12:23:00
人 處民刑法 難到媒體多宣傳 法就可以任意加重處份?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21-01-20 13:34:00
五毛國有法律嗎??人治集權國,法條只是垃圾
作者: ice0101001 (夢如風)   2021-01-20 13:37:00
拿德國見解和意見書也是蠻厲害的,但都不是法令!去查一下看看有沒有法令上有名詞定義之類的!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3:45:00
沒上媒體 又非公職黨職發言人 怎麼成為公眾人物
作者: yun0112 (Yun)   2021-01-20 13:47:00
法律怎麼可能什麼都有名詞定義,很多都是靠函釋或判決去補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3:50:00
你要引用判例 但台灣狀況判例都是需加重個人情節狀況去引述 若是通汎狀況才會增修法條 你要扣楊是不是影響公共利益之人物 是不是要告發他 上法院來認證一下 這個案算不算?A判例是 B判例就一定要符合 你邏輯是?
作者: ice0101001 (夢如風)   2021-01-20 13:53:00
不是最高法院判決就是判例,判例主要是看裁判要旨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3:53:00
你用了那一條判例? 台灣哪一條釋字還是最上號的有明確規定"公眾人物"的,你要先指出來阿 @@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3:54:00
沒上媒體報章 沒宣傳的人物 請問怎麼定義成公眾人物自己法條都寫很明白 不管一二三類都需要媒體傳撥具有公眾著目 新聞價值 持續被公眾討論 若無媒體傳撥怎麼符合成為公眾人物???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3:58:00
好笑了 大法官釋字和判例是你提出來的 舉證者是你 你當然有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3:58:00
所以公眾人物是不是有部份人 是被媒體標簽宣傳
作者: r13974682 (UU)   2021-01-20 13:58:00
政論節目請一個只是當過官的老百姓上節目 哈哈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3:59:00
義務要提出來阿,問我幹嘛 @@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3:59:00
才成為公眾人物 你說有沒有這情況阿?
作者: hihi29 (無)   2021-01-20 14:00:00
楊不是公眾人物 拜託滾回八卦板講就好 不然外人還都以為全PTT都跟八卦板一樣智障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02:00
現在討論重點是 楊成為公眾人物 是不是須要有媒體標簽傳撥這件事
作者: r13974682 (UU)   2021-01-20 14:02:00
當公眾人物也算“標籤”了==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03:00
偷渡部份人? 在引用判例就不算 以偏蓋全?況且法條上注明條文需具一致性 若部份人不符合需額外引述狀況 若無引述則含蓋此特例部份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06:00
自己愛提大法官釋字和判例 卻連哪條判例都不去查 不顯得很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06:00
又要跳針囉 先回我 部份人有沒有符合這狀況
作者: mainsa (科科)   2021-01-20 14:09:00
在政論結論當名嘴 當過台灣衛生署署長 原來這樣在某些智障眼中不算公眾人物喔 我真的嚇傻了 那你們整天噴陳時中幹嘛照這定義 陳時中的地位跟楊志良其實半斤八兩欸 他也不算公眾人物啊 怎麼一堆人整天噴陳時中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11:00
政論是不是媒體 卸任後沒有官職的人一大把 每個都是
作者: mainsa (科科)   2021-01-20 14:11:00
楊志良講話會有人報導 會有人當一回事 甚至整個ptt幾百個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12:00
所以需要有媒體傳撥這人物 這人才算公眾人物 對不對
作者: hihi29 (無)   2021-01-20 14:13:00
真的中政治毒太深了 為了洗楊不是公眾人物可以瞎七八講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14:00
沒人洗他不是 要來帶風向先看懂中文
作者: hihi29 (無)   2021-01-20 14:15:00
求你去跟現實朋友講這套理論 看你朋友會怎麼看你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15:00
詞窮就別硬凹 難看死了 知道那邊邏輯有洞改過就好
作者: hihi29 (無)   2021-01-20 14:17:00
順便再加上楊被拍的那張照是沒脫口罩 只是沒戴好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21-01-20 14:18:00
推文戰力太弱了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18:00
朋友應該支持c大吧 ^_^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19:00
所以要先媒體先報楊 楊才成為公眾人物 若他是在廟口前講幹話 剛好被你聽到 拿上政黑說嘴 再來論媒體沒標簽他自己都講明了 媒體要先有 沒媒體那算公眾人物況且他上節目酸防疫 你開酸他就好 這是一碼事自由小編又拿舊聞把他標簽上媒體 是不是讓他被著目成為公眾人物 是不是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25:00
邏輯學要重修喔 我只說朋友支持c大 你馬上跳針到沒有任何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27:00
是你在硬凹喔 我說他這狀況 法律上只適用一般民刑法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27:00
舉證的最有用應該支持 好跳Tone的思考呢 XDD 還有c大你可以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33:00
吉他了,他罵你無恥呢 P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34:00
這篇文 置頂你拿我推文兩段話 那邊有說楊是一般民眾?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35:00
自己貼出來的自己馬上就忘了 要不要回到你剛貼的釋字689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35:00
我看老半天 都不知道知道 你開文要戰的兩段話有這意思法律上不是嗎?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39:00
林子儀 徐璧湖意見書 第一類 一般公眾人物 當中"並受媒體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40:00
你邏輯有洞 公眾人物是媒體傳撥 法律前他是一般人你要打我臉 必須去告楊 讓法官給判例 他這等級狀況是影想公共利益之公眾人物 口罩不戴好 需"加重"刑則這狀況才能稱 打我臉 楊就是需被法律放大的公眾人物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41:00
持續注意" 你最推崇的大法官釋字可是認證c大所講的喔 P不用楊志良本人拉,c大請你去跑一趟天母就可以了 XDD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c大是公眾人物。XDD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50:00
當他開始跳針洗置底時 就是認輸裝瘋時 沒辦法一般人看文章只看頭尾 他有責任將板上異議洗地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51:00
好像人身攻擊比較嚴重喔 XDD誰叫你沒收功就亂罵髒話阿 XDD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4:53:00
對阿看置頂主旨兩段話 我都看不出 楊不是公眾人物有這段可以如此引述的解釋 佩服佩服第一段1/20 1430-50加註推文 該推文發文時間10:36和後兩段時差一半小時 中間推文勒 斷章取義造謠須要這麼明顯嗎 造謠仔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4:59:00
看你上士林地方法院就是我最大樂趣 P機率越來越大了 P這種開口閉口問候人家父母的 我認真討論幹嘛 XDD你敢說沒打出"三字經" 不要學某大師翻臉不認刪文喔 P
作者: cohungogogo (柯夯)   2021-01-20 15:10:00
如我說 又開始洗置底了 你跟他認真啥 板上懂得都懂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5:13:00
c大,你看啦,他都只敢對你"人身攻擊",都不敢對我人身攻擊拉 XDD他不用舉你造謠阿,他舉你人身攻擊就夠了,人身攻擊比較痛XDD,可以阿,就士林地方法院見,等你很久了 XDD
作者: wish1975 (wish)   2021-01-20 15:24:00
幫原po加油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5:24:00
你會截 我也會截 就是大家互告互拼 有甚麼好怕的? @@有事的是你吧,XDD 你以為你沒有把柄給人截圖嗎? 自己放地圖砲都不知道放多少了 XDD那是你自己不對我人身攻擊? 你也再怕阿 XDD而且你更怕被楊志良告吧地圖砲? 連地圖砲意義都不懂就別出來搞笑了 XDD
作者: SPDY (Alex)   2021-01-20 17:35:00
你就問他們 楊志良哪裡不符合第一類一般公眾人物笑看跳針吧但還是提醒 要小心跳針不僅只是閃躲還有製造你話柄的居心呀
作者: yevvi (yevvi)   2021-01-20 19:50:00
認真發文,你騙誰阿。認真戰文還差不多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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