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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確診被關一個月氣炸 女子聲請提審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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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撰稿:蔣永佑
圖片來源:圖非當事人所隔離的醫院。陳思明攝
一名新冠肺炎確診的何姓女子,因不滿被隔離在北市聯合醫院某院區已超過一個月,認為
自己雖不符合指揮中心解除隔離條件,但根據美國採用隔離天10-21天與無症狀作為解隔
條件,有科學證據證實RT-PCR陽性,不代表具有傳染性,認為遭台北市衛生局違法逮捕、
拘禁,氣得由趙姓男友向法院聲請提審。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何女一個月來因檢驗為陽性
,被依《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治療,屬於衛生局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應循
訴願程序救濟,因此駁回何女聲請。
何女主張,自己從去年12月11日晚間遭到北市衛生局的護理師帶至聯醫某院區至今,已超
過一個月,雖然檢驗呈現陽性,不符合出院標準,但無論世界衛生組織或美國、新加坡等
國家,都採取隔離10到21天數作為解除隔離的標準,即便確診到後期傳染力也極低,因此
不應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加以強制隔離在院,因此認為自己遭到違法拘禁。
但法官查出,何女即便經過30天的治療和隔離,仍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為確診且持續陽性
,因此北市衛生局在她入院「滿月」的1月11日,再度發出第二張「台北市政府法定傳染
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可將她繼續留在醫院直至2月11日,係因何女出院後仍有將肺炎傳
染給不特定多數人之危險,該行政處分的原因、程序和法源都屬適法,若何女不服北市衛
生局的行政處分,可循訴願程序救濟,而並非適用《提審法》,因此駁回其聲請。
法院也對何女主張的國外解隔離新科學事證,表示不認同,認為該等處分是否有採檢武漢
肺炎陽性具有傳染力判斷瑕疵情事,以及聲請人主張「根據現今科學證據,何女傳染力應
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患者有傳染力的前提,不應繼續限制何女的人身自由」,此主
張容易有誤會,主張不可取。
不過就在1月12日法院駁回何女聲請隔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便在13日公布新版解隔
離標準,放寬出院門檻,將標準降低為只要確診者症狀緩解至少3天;連續2次核酸檢驗Ct
值34以上或1次陰性、1次Ct值34以上或2次陰性;距發病日已達10天,只要以上3項條件全
數符合,即可以解除隔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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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的實在欠揍,妳病好了出院理所當然,病還沒好在那邊唧唧叫要出院,你她老師的真
欠人幹喬,還浪費司法資源亂告,要是我是檢查官,一定傳妳過來狂幹喬!引用美國的隔
離法,妳是沒看到美國死多少人了是嗎?真的是欠幹喬!台灣就是人人犧牲一些自由才能
有這讓全世界羨慕的生活及經濟成長環境!這女的真的是欠人幹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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