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會受到過去案件的影響
例如罵髒話因為過去案例的關係
有以下的價碼表
http://i.imgur.com/0LyBjhc.jpg
而殺人案件也有它的“價碼”
殺一個不會判死
兩個以上才會視情節嚴重與否判斷是否死刑
然後死刑是否執行又是另一個問題
而殺一人的價碼是這樣
小燈泡案件 成大清潔工猥褻殺人案因為只殺一個人且可教化(沒有辦法認定不可教化的情況下一律認定為可教化)所以判處無期徒刑
其中你只要滿足自動投案 表明非故意殺人 甚至看起來有悔意
就可以像潘曉穎命案一樣降為有期徒刑只關29個月就能放出來
依照這樣的法律規則
至少辱罵以及殺人案的審理都能委外請鄉民協助處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