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台權會對中天換照鑑定意見書

作者: iamalam2005 (山風)   2020-10-26 19:46:43
1.轉錄標題︰
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案」聽證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1.轉錄網址︰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2.轉錄來源︰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2020/Oct/26)
3.轉錄內容︰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
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
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
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
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
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
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
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
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
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
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
」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
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
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
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
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
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
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
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
,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
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
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
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
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
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
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
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
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
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
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
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
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
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
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
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
,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
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
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
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
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
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
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
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
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
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
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
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
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
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
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
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
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
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
,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
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
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
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
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
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
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
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
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
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
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
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
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
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
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
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
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4.附註、心得、想法︰
一般討論中天換照通常都只提到違規、裁罰紀錄,比較少系統性得討論中天電視台的運作
模式。撲馬律師的意見書從內部制度跟多元觀點兩個層面指出,為什麼中天電視台的存在
有害於台灣整體的言論自由。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0-10-26 20:00:00
讚讚 第一個不予換照的意見書
作者: redlance (紅~)   2020-10-26 20:05:00
讚啦
作者: foolfighter (傻瓜鬥士)   2020-10-26 20:07:00
推推 不過中間太文鄒鄒 我跳著看
作者: remprogress (rpg)   2020-10-26 20:14:00
推PUMA老師請問意見書要去哪裡看? 目前只有這份意見書嗎?
作者: tigerzz3 (CC)   2020-10-26 21:42:00
puma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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