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亂傳楊蕙如是配偶、蔡易餘提告 63歲婦「茶餘飯後」無罪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0-21 14:41:37
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52533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徐姓婦人在社區LINE群組刊登「太可怕了,楊蕙如是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的兒媳婦,就是
蔡易餘的老婆,竟然還可以睜眼說瞎話!」假訊息,立委蔡易餘認為這把他與曾公然侮辱
駐日本大阪辦事處外交官的楊蕙如不當連結,且他還未婚,報警處理。士林地院認難以證
明徐婦惡意誹謗,判無罪;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
徐姓婦人是在去年12月10日早上9點37分在「汐止安敦凱旋管理會」群組散布這條假訊息
,還附上一張維基百科截圖,指蔡的配偶欄是「卡神」楊蕙如。不過徐婦才貼文,群組成
員隨即質疑「造謠」。
蔡易餘認為這條假訊息與安敦凱旋大廈社區事務沒有關係,更何況他單身未婚,將他與楊
蕙如連結在一起,質疑徐婦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以文字傳播不
實之事」和刑法加重誹謗罪。
蔡認為,徐婦可以上立法院網站查詢國會研究室、嘉義縣各服務處的電話或透過電子信箱
查他的婚姻狀況,但她卻沒這樣做,而且她在同年12月5日就透過新聞媒體澄清與楊蕙如
單純為朋友關係,很少聯絡,楊蕙如涉操作網軍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和他完全沒關係。
檢察官上訴認為,徐婦貼文時,距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已極接近,卻竟仍社區群組
內公然宣稱當時已有形象爭議問題的楊蕙如是蔡易餘配偶,豈能說沒有使蔡不當選的意圖?
高等法院開庭時,楊婦雖坦承有張貼這些訊息和圖片,但否認有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或
加重誹謗意圖。徐婦說,他在15個成員的LINE群組發文,「只是想知道這是不是真的」,
她不知道維基百科,不知道圖片內容是維基百科轉貼來的,且在士林地院庭訊後,蔡易餘
的助理跟她說如何查詢網路的資訊,才知道維基百科內容可以被竄改的。
徐婦還說,群組成員若知道楊蕙如沒有結婚,當時直接告訴我答案,「滿足我的好奇心就
好了」。
高院審究文字,認為「太可怕了,楊蕙如是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的兒媳婦,就是蔡易餘的
老婆,竟然還可以睜眼說瞎話!」應是指楊蕙如「睜眼說瞎話」、指責楊蕙如說謊,並不
是在傳述蔡易餘說謊,而附圖也是作楊蕙如是蔡易餘之妻的佐證,對象是針對楊蕙如,難
認有誹謗蔡的名譽,或意圖使蔡不當選。
高院認為能否取捨網路資料,判斷能力與學歷、職業、對於網際網路的熟稔程度有關,因
人而異,徐姓婦人已64歲,教育程度為專科,是家庭主婦,就算會用LINE,也可能沒有判
斷資料的能力,因此誤信網路傳聞。
依卷存事證,高院認徐婦只是「一般年長者」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不能課以沒有任何調查
權她過重的查證義務,因合議庭無從獲得有罪心證,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徐婦仍無罪。
4.附註、心得、想法︰
到底是誰在說謊、顛倒是非,只有當事雙方本身知曉了。
而既然檢察官方面仍可上訴,假如真的行使該權利,到底能否找到判決違背法律的相關理
據呢?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2965 號刑事判決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在前揭LINE社區群組張貼前揭文字及圖片之事實
,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及加重誹謗等犯行,辯稱:
我有在前揭LINE社區群組裡發文,我只是想知道這是不是真的,我本身不知道維基百科,
不知道圖片內容是維基百科轉貼來的,是於原審庭訊後,告訴人的助理趙奕翔跟我說如何
查詢網路的資訊,我才知道維基百科內容是可以被竄改的,並不是我明知的,且告訴人並
非我們選區的候選人,前揭LINE社區群組成員僅有15個,群組成員若知道楊蕙如沒有結婚
,當時直接告訴我答案,滿足我的好奇心就好了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12月10日上午9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住
處,上網使用LINE搭配暱稱「徐XX C****」之帳號,在「汐止安敦凱旋管理會」群組,
張貼「太可怕了,楊蕙如是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的兒媳婦,就是蔡易餘的老婆,竟然還可
以睜眼說瞎話! 」及告訴人配偶為楊蕙如之維基百科截圖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趙XX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在「汐止安敦凱旋管理會」群組張貼前述
文字及截圖之翻拍照片在卷可查,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又告訴人與楊蕙如不具配偶關係
,告訴人之戶役政資料為空白,被告所張貼之前揭維基百科截圖實係經不明之人竄改等節
,亦有告訴人及楊蕙如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未經竄改之告訴人維基百科個人資料翻
拍照片在卷可查,再楊蕙如因涉嫌公然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及辦事處之公務員等情,
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0242 、1915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有該起訴書在卷可考,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二)被告所張貼「太可怕了,楊蕙如是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的兒媳婦,就是蔡易餘的老
婆,竟然還可以睜眼說瞎話!」之文字內容,雖質疑某人有說謊之情,然觀諸上引文句,
係指楊蕙如「睜眼說瞎話」,而指責楊蕙如說謊,非傳述告訴人說謊,所附告訴人之維基
百科截圖,係作為楊蕙如為告訴人之妻之佐證,其對象既係針對楊蕙如,自難認被告有誹
謗告訴人名譽,或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
(三)被告於前揭LINE社區群組所張貼之前揭文字及圖片,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親自撰寫
及竄改,應認被告所辯係單純轉貼等語屬實,而以被告所轉貼之維基百科截圖之外觀,記
載有告訴人之立法委員選區、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政黨及父母等資料,並放置有
告訴人之照片,然並無註明係轉貼自維基百科,有該截圖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7頁),上
開截圖內容係以電腦撰寫,內容整理清楚,一般人觀之實可能誤認係擷取自具權威性、公
信力之相關網站,而對於網路資料之取捨判斷能力因人而異,實與學歷、職業、對於網際
網路之熟稔程度有關,難謂使用網路之人,不論其能力,均可以前揭截圖判斷係來自維基
百科,並知悉因維基百科可經任何人修改,進而懷疑該圖內容是否屬實。依被告係45年間
出生,於案發時年滿63歲,有被告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查,並自陳教育程度為專科、職業為
家管,未在外任職等情,則以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受教育之年代觀之,縱現今被告
學會使用LINE之部分功能,惟與其是否熟諳網路資訊之操作,亦無邏輯上之必然關係,實
非無可能因不具判斷上開資料之能力,因而誤信網路上所傳該等內容屬實,而將之轉貼至
前揭LINE社區群組內。
(四)被告籍設新北市汐止區,告訴人參選立法委員之選區為嘉義縣第一選舉區,有其提
出之維基百科正確版本在卷可參,則被告非屬告訴人選區之居民至明。且被告傳送上開訊
息之對象,僅為群組內少數特定之14人(該群組含被告在內共15人),亦未見被告將上開
訊息傳送予其他社群媒體、群組,實難認被告所為有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
(五)至公訴意旨雖所舉108年12月5日自由時報電子報網頁影本、108年12月5日上報電子
報網頁影本,用以證明告訴人早已對外澄清與楊蕙如僅係一般朋友關係,然被告否認曾觀
覽前揭告訴人澄清之新聞,且是否曾觀覽該新聞,實屬個人行為自由之一部分,本案亦乏
被告早已觀覽前揭新聞,仍基於誹謗之惡意而轉貼前揭資料之證據,自難以此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又公訴意旨所舉立法院網站上告訴人之網頁截圖、告訴人之「臉書」粉絲專頁「
蔡易餘家己人」截圖,說明被告可藉由該網站所載電話或電子郵件,查證前揭轉貼資料內
容是否屬實,然倘被告有蓄意散布而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衡情應會在多處網站或社群
媒體、群組轉貼,或是向告訴人競選對手投訴,以使公眾週知進而得以影響選情,惟被告
並未如此為之,僅選擇在前揭LINE不對外公開之社區群組轉貼上開訊息,足見被告辯稱其
只是想知道是不是真的乙節,並無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等語,尚非子虛,且被告實可能
誤認所轉貼之資料係來自權威性、公信力之網站,業如前述,因而未再進一步查證,亦合
於常情,尚難以此推論被告疏於自行查證而具有誹謗之真實惡意,揆諸前揭說明,自難以
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及加重誹謗等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提前揭證據,尚不足使本院就被告有故意虛構具體事實誹
謗告訴人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公訴意旨就被告所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
選而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及加重誹謗等犯嫌,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
五、原審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開犯行,而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上開行為之時,距離第10屆立法
委員選舉投票日之109年1月11日,時間點已極為接近,竟仍在前揭LINE社區群組內,公然
宣稱當時已有形象爭議問題之楊蕙如係告訴人配偶,豈能謂其無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
況被告於前揭LINE社區群組刊登前揭訊息後,該群組內之成員「林XX」隨即在該訊息後
方質疑被告造謠,原審以被告前揭所散佈文句之語法表面,並未明示係針對告訴人,係未
探究前揭文句之真意;況維基百科可經任何人修改,此為現代人之常識,被告對智慧型手
機之通訊軟體既操作自如,何能對此常識諉為不知?原審認事用法應有不當等語。惟此業
經原審參酌上揭證據資料相互勾稽,於原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論述,認無足證明被告主觀上
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及加重誹謗等犯意,經核尚無違背經驗法則
及論理法則,且依卷存事證,被告僅係一般年長者,又以其之動機、目的及所轉貼資料內
容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自不能課以無任何調查權之被告
過重之查證義務。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
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尚難遽以前揭推測之詞,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與證明犯罪所要
求之嚴格證明程序,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尚不相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對原審依職權
所為之證據取捨及心證裁量為不同之評價,重為爭辯,尚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作者: xheath (heath)   2020-10-21 14:45:00
告訴妳妳也不會信..
作者: jason112 (jason)   2020-10-21 14:46:00
這樣都無罪。那以後是不是可以傳法官有什麼不檢點的事?反正都是茶餘飯後的閒聊
作者: WeGoYuSheng ( ♂開啟另一扇薇閣的門♂)   2020-10-21 14:48:00
知道了 那以後看哪個政治人物不爽 可以造謠他任何事情 殺人放火強盜性侵 都沒關係 反正茶餘飯後的閒聊嘛!
作者: a856445 (就是我)   2020-10-21 14:50:00
法官看人不起啊,學歷不好也能當藉口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10-21 14:52:00
不會引起大眾恐慌 就很難有罪
作者: jorden (William)   2020-10-21 14:55:00
惹到法律人才會有罪 其他都是無罪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20-10-21 15:06:00
這幾年綠營告人毀謗好像還沒有成的。反而有人罵果凍被告,法官就自動連結果凍=郭董,被判罰錢。顏色不一樣就是會不一樣。
作者: chiyoko (如果我還有快樂)   2020-10-21 15:42:00
15人的群組怎麼會被人知道張貼內容?有內鬼?
作者: Wilsly (鬼)   2020-10-21 15:44:00
哈,這我一定吉
作者: genius721105 (genius721105)   2020-10-21 17:48:00
還好不然鄉民的新垣結衣老婆言論 要被告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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