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rryc (so)》之銘言:
: 安安, 我法盲啦~
: 聽說槍擊館長的槍手,辯護律師大有來頭(其中一位還是法官退下來的)
: 所以這律師是:
: 1.值班剛好輪到,所以被指定幫槍手辯護
: 2.有特定人士花錢委任
: 如果是1就沒什麼好討論的,就是一名律師的責任義務
: 那如果是2呢? 這樣賺錢不怕有報應嗎?
: 又如果是2, 查一下金流不就可以追到背後藏鏡人了
: 還是律師受法律保護所以不能追查?
結論是
沒有法官簽發的搜查令,都收到法律保護不能查。
你要追金流,犯罪嫌疑人有嫌疑,金流需要釐清
法官簽准可以查。
律師無犯罪嫌疑,只是接案。
接案不犯罪,沒理由你要查什麼?
法官沒理由不簽讓你查
你亂查可能會有以下結果
1. 違法查,毒樹果實理論,證據不採用
2. 無因果關係事證,不採用。
大概就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