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315-1條不是告訴乃論嗎?
被錄的人不是黃國昌嗎?
黃國昌以外的人是被害人嗎?
不是被害人可以提告嗎?
時代力量或是邱顯智是用什麼身分告的?
小弟法盲
有人可以指導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