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一點
留言有人說2009年修法
就已經沒事了?合理了?
不太懂你指的是哪一個條文修訂
吳益政的案件定讞是2011年哦
而且他的案件不只是助理費詐領
而是“冒名申報“詐領等情事好嗎
而理由只是不想在相關稅務統計的時候被納入統計= =。。。。。
歡迎大家去司法院網站
判決書查詢 輸入吳益政
去除同名同姓 鎖定選罷法或公務員相關案件(台灣應該沒有兩個吳益政政治人物吧)
就知道這個人也算是小有歷史:)
根據法院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26],由其助理
同時也是胞姊吳麗美負責聘用助理、助理費申報事宜。吳益政為了補貼助理張文明超時工
作的費用,且不願將補貼部分計入吳益政年度所得合併計算所得稅額,吳益政與張文明商
議,使用張文明妻子薛美束的身分申報為領取助理費。並在吳麗美製作助理名單上,吳益
政簽名確認,進而向高雄市議會申報費用。
法院認定吳益政等三人是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之,進而在93、94
、95年度扣繳憑單以薛美束為納稅義務人,申領39萬967元。根據筆錄中,張文明表示其
與妻子均無領取該筆助理費,因為吳益政對他很好,因而才在第一次筆錄”””作不實回
答”””。吳益政在法庭上坦承申報薛美束為助理,並辯稱因張文明夜間或假日會幫忙服
務選民,使用的交通工具是薛美束所有,甚至薛美束也會幫忙開車,因而為了補貼才會如
此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