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rmonious (醒了) 2020-08-04 02:27:00
按法規不溯既往原則並非絕對毫無例外之情形,倘法規規定溯及既往,其是否合乎憲法之判斷關鍵在於法規之溯及效力是否與關係人對於現存有效法規規定之信賴互相對立;換言之,其審查標準乃在於透過對於信賴人之利益(即因信賴舊法致遭受侵害之程度)與新法之立法意旨(即公共福祉)間之利益衡量結果,人民之信賴是否較具優越價值而定。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04 02:45:00
其實到處也不是在吵能不能回溯只是在吵要不要把偽造文書的範圍擴大到登載不實系列的罪然後如此就能搞到sogo其實從頭到尾在吵有無溯及既往根本假議題,看當時草案到底有無提到時間點,沒有提到時間點何來有無溯及既往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