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時代力量黨團-《公司法》第11條之1澄清

作者: matrix1080 (Irzard)   2020-08-02 18:23:50
因為討論的點多,開一篇新的
※ 引述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之銘言:
: 噓 matrix1080: 啊你本來就是在偷渡啊 08/02 14:54
: → matrix1080: 你改11條1說要公司賠償損害權益還算有理 08/02 14:54
: → matrix1080: 返還股權是怎樣? 08/02 14:54
: → matrix1080: 真的獨立散戶的股權怎麼可能因為公司經營不善 08/02 14:54
: → matrix1080: 就被迫轉移到他人手中 08/02 14:54
: → matrix1080: 既然不會轉手,又何來返還? 08/02 14:54
: → matrix1080: 你這就是為了大戶搶公司經營權 08/02 14:54
: → matrix1080: 要用散戶當藉口意圖繞過司法程序 08/02 14:54
: → matrix1080: 用行政力量去介入公司經營權 08/02 14:54
: → matrix1080: 再騙啊? 08/02 14:54
: → larusa: 那邊被打臉 這邊急忙抹回來 真積極 08/02 14:56
: → larusa: 有甚麼話可以跟參與修法的專家學者說 08/02 14:56
: → larusa: 你是在指控那些人在騙 是吧 08/02 14:56
是,他們就是在騙
盲信權威自己不思考就會被騙
: 推 ImBBCALL: 公司法11-1是總則規範,大大小小公司都適用 08/02 15:10
: 推 ImBBCALL: 直接貼上修法的提案 https://i.imgur.com/qv2nBVC.jpg 08/02 15:12
: → ImBBCALL: 不要再打高空啦,請說出這條文有什麼問題 08/02 15:13
ok, 所謂不公平怎麼定義?
這條的適用範圍太廣太模糊
又要法官自由心證?
再來,第二條撤銷決議和交易根本就等於實質介入公司經營
那問題來了,撤銷之後其他股東權益受損(比方說要付違約金導致股息減少股價下跌)誰負
責?
再聲請一次撤銷之前的撤銷嗎?
根本就不可能讓你這樣瞎搞
第三條更扯,直接強制股權轉移
這已經是侵害私人財產權了
你若是聲請股東不想持有該公司股票,你在市場上賣掉就好,為什麼還要強迫公司或其他股
東買回去啊?
再說了,什麼叫公平合理的價格?
誰來決定這個?法官嗎?
你確定法官都是經濟專家?
第四條是最妙的,直接給張空白支票內容隨你填,也就是說返還股權也是可以的!
所謂的魔鬼就藏在細節裡看懂了嗎?
: 推 donkilu: 根本沒寫退還股權吧 張飛打岳飛還打的很開心 08/02 15:30
抱歉,ImBBCALL 貼圖打臉你,第四條就可以返還股權了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20-08-02 18:31:00
哪裡溯及既往拉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8-02 18:32:00
溯及既往打不下去要改扯法條不好這位就跟變形蟲一樣 還在那邊凹去年時力黨主席補選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02 18:40:00
那幾個只是只是法官得為的判決主文指示,公司高層違法態樣百百款啦現行法就能撤銷公司決議啦,你是在說現行法介入私權紛爭喔
作者: ctx705f (鍵盤小妹)   2020-08-02 18:42:00
阿這條就是你覺得"不公平"就可以拿去揮啊 依照時粉最愛的"推論" 這就是實質上溯及既往嘛不然真的要智障到直接把溯及既往四個字寫上去才算是不是是啦 徐永明說不能針對徐旭東就是倒退100年 黃國昌也拿來大肆批評柯建銘 說這法不能處理徐旭東就怎樣怎樣事實上照正義老師這樣處理下去 不就是實質溯及既往?平常這麼愛用推論去打DPP 現在事主變時力就要字字精準喔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02 18:46:00
上面那些東西現行法都能處理啦,只是明白指示將補償歸諸實質受害的股東,而非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條文是在總則規範,公司法幾條你知道嗎?你以爲這條只規範sogo的股東會決議違法喔其他侵害股東的行為態樣千千百百種啦你以為現在大同案再吵股東會決議違法是在吵啥小?介入公司喔?現行法有11-1?總則指示法官就個案裁量為主文是要怎麼詳細啦這條只是抽象說明股東具有直接訴權的利益,根本不是直接生出一個請求權基礎空白授權?先不論這是不是空白授權,我只知道你看過的條文一定不夠多
作者: chungkuowei (arthur)   2020-08-02 19:16:00
推 時粉被打得好慘阿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02 19:24:00
我是不明白你對於具溯及既往條文長什麼樣子有沒有概念耶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8-02 19:29:00
澳洲人對前一題的反應讓我覺得應該是中文不好ImBBCALL 我是建議你可以不用繼續了畢竟連基本的新聞報導內容 政黨黨章 都有閱讀上障礙要跟澳洲人就法律條文討論 對他有點太勉強了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20-08-02 19:31:00
如果你知道確定判決的主客觀效力以範圍以及再審的法定事由,我可以跟你討論你可以靠背個別股東權益不應該那麼大,應該為其他股東利益而提起訴訟,這些都可以討論但扯上八竿子打不著的溯及既往真的不知道該哭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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