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討論的點多,開一篇新的
※ 引述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之銘言:
: 噓 matrix1080: 啊你本來就是在偷渡啊 08/02 14:54
: → matrix1080: 你改11條1說要公司賠償損害權益還算有理 08/02 14:54
: → matrix1080: 返還股權是怎樣? 08/02 14:54
: → matrix1080: 真的獨立散戶的股權怎麼可能因為公司經營不善 08/02 14:54
: → matrix1080: 就被迫轉移到他人手中 08/02 14:54
: → matrix1080: 既然不會轉手,又何來返還? 08/02 14:54
: → matrix1080: 你這就是為了大戶搶公司經營權 08/02 14:54
: → matrix1080: 要用散戶當藉口意圖繞過司法程序 08/02 14:54
: → matrix1080: 用行政力量去介入公司經營權 08/02 14:54
: → matrix1080: 再騙啊? 08/02 14:54
: → larusa: 那邊被打臉 這邊急忙抹回來 真積極 08/02 14:56
: → larusa: 有甚麼話可以跟參與修法的專家學者說 08/02 14:56
: → larusa: 你是在指控那些人在騙 是吧 08/02 14:56
是,他們就是在騙
盲信權威自己不思考就會被騙
: 推 ImBBCALL: 公司法11-1是總則規範,大大小小公司都適用 08/02 15:10
: 推 ImBBCALL: 直接貼上修法的提案 https://i.imgur.com/qv2nBVC.jpg 08/02 15:12
: → ImBBCALL: 不要再打高空啦,請說出這條文有什麼問題 08/02 15:13
ok, 所謂不公平怎麼定義?
這條的適用範圍太廣太模糊
又要法官自由心證?
再來,第二條撤銷決議和交易根本就等於實質介入公司經營
那問題來了,撤銷之後其他股東權益受損(比方說要付違約金導致股息減少股價下跌)誰負
責?
再聲請一次撤銷之前的撤銷嗎?
根本就不可能讓你這樣瞎搞
第三條更扯,直接強制股權轉移
這已經是侵害私人財產權了
你若是聲請股東不想持有該公司股票,你在市場上賣掉就好,為什麼還要強迫公司或其他股
東買回去啊?
再說了,什麼叫公平合理的價格?
誰來決定這個?法官嗎?
你確定法官都是經濟專家?
第四條是最妙的,直接給張空白支票內容隨你填,也就是說返還股權也是可以的!
所謂的魔鬼就藏在細節裡看懂了嗎?
: 推 donkilu: 根本沒寫退還股權吧 張飛打岳飛還打的很開心 08/02 15:30
抱歉,ImBBCALL 貼圖打臉你,第四條就可以返還股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