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邱顯智-沒有實質審查 何來投票同意

作者: wetteland ( )   2020-07-16 20:47:40
※ 引述《octopus4406 (塔可塔可)》之銘言:
: 沒有實質審查 何來投票同意
邱顯智的法學素養真的很低落,
立法院通過的議案,只要不違憲,大法官都不會干預的,
因為立法院是立法機關,
經過立法院議決的,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大法官釋字342號明確指出,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
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
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
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以此次同意權而言,
憲法只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中間的審查會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規定。
民進黨為了讓過程合法,
這三天的審查會都是按表操課,
在臨時會排定審查時程,
被提名人也都在規定的時程進入立法院議場簽到、等候被審查,
民進黨立委也完成簽到,
確認這是有效的審查會,
只是因為國民黨聯手民眾黨暴力杯葛而無法進行。
所以依法定程序而言,
民進黨決定明日行使同意權,沒有瑕疵。
就憲政體制而言,
審查會不是憲政程序,
所以立法院議決的結果,等同法律,
是可以覆蓋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
所以拿這個去釋憲,大法官一定不受理。
因為沒有違憲,大法官就不會干預國會自律。
這個精神在釋字第381號再次確立,
當時「憲法增修條文」只規定修憲的門檻,
但是一讀、二讀、三讀要如何進行,都沒規定,
所以大法官就說,因為「憲法增修條文」
沒詳細規定的修憲讀會、各次讀會的出席及議決人數
所以這過程要如何處理,國民大會說了算。
那有什麼時候大法官會打臉國會自主?
只有明顯違憲的時候。
最有名的是釋字第499號,
那次是國大提出自肥延任案;
大法官說,雖然有所謂的國會自律,
但此案已經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違憲。
再來就是最近常常提到的釋字第632號,
雖然那是國民黨、親民黨挾持國會席次優勢,
拒絕審查陳水扁提名的監察院人事,
屬於國會自律的範疇;
但大法官認為,就算是國會自律,
但也不能違反憲法上的職責。
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
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0-07-16 20:48:00
時粉要來了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7-16 20:49:00
nobody的就跳過了 我回上一篇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7-16 21:14:00
給菜鳥立委一個學習的機會嘛
作者: gino12456 (滴滴)   2020-07-16 22:42:00
原來簽個名就算實質審查XD 形式程序無瑕疵就合法 法院還要事實審幹嘛
作者: DDRMIX (約翰.史密斯)   2020-07-17 05:24:00
要嗆他可以 但我是不敢拿法學素養來嗆一個律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