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7-09 20:03:41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07090314.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9日電)
監察院今天表示,警方民國108年移送涉散布謠言案件151件,經法院裁定不罰率高達72%
;其中,台大教授蘇宏達案超過兩個月裁罰時效,警方仍送辦。警政署應檢討改進。
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因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被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由台北市
南港警分局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處;士林地院認定,蘇宏達言論屬可受公評之
事,裁定不罰。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今年1月對此案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提出「桃園市調查處發函要求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調查,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宏達涉及散佈謠言之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等規定案件,調查程序疑涉有違失等情」調查報告,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暨司法
及獄政委員會今日聯席審查通過。
3名監委表示,蘇宏達案經警察機關移送士林地院審理時,距蘇宏達貼文已超過法定兩個
月裁處時效,警方仍逕行移送;在其他涉散布謠言案件中,警察機關未依多數法院裁定不
罰建構的審查原則,發揮過濾功能,導致108年移送案件,經法院裁定不罰率多達72%;又
異地傳訊民眾,違反社維法第33條明定以行為人住居所的警察機關管轄原則,此三部分請
警政署檢討改進,並通令所轄遵辦。
另外,社維法63條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
萬元以下罰鍰。
監委說,對於是否違反社維法上述規定,不同地方法院見解不一,雖法官獨立審判,實務
上卻形同一個條文法官各自解讀,將導致民眾難以預見何種行為違法,有違「法律明確性
」,請司法院研議如何使見解趨於一致;並請內政部針對社維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加以檢討。
(編輯:蘇志宗)
4.附註、心得、想法︰
3位監委指出調查意見如下:(原文)
一、警察機關處理散佈謠言案件時應遵守裁處時效2個月
按社維法第31條規定,原則上自違反該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
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臺灣大學蘇教授於107年11月16日在其臉書網路平台之個人
粉絲團公開貼文發表言論及影片,南港分局於108年12月20日詢問蘇教授,距其貼文行為
時間已逾2個月裁處時效,依上開規定不得移送法院,卻仍於詢問完後移送士林地院審理
,警政署函復本院明確表示其裁處時效之計算於「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警政署應將該
法律見解通令所轄,各級警察機關在處理散佈謠言案件時應遵守裁處時效,如已逾越時效
者,不得再移送法院。
二、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應檢視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並應遵循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
士林地院審理蘇教授所涉散佈謠言一案裁定「不罰」,該裁定確立審查原則包括
(一)如「有所本」即非謠言;
(二)政府政策攸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
(三)個人意見表達與合理評論自屬言論自由;
(四)縱引起不特定人瀏覽、回應、分享、討論、爭議亦難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上開審查原則各地院裁定亦多有援用為不罰之理由。警察機關針對涉散佈謠言案件,106
年間移送之件數為12件,法院裁定不罰者8件(不罰率達66.7%);107年移送之件數為21件
,法院裁定不罰者10件(不罰率達47.6%);108年移送之件數為151件,案件量為前兩年數
倍之多,法院裁定不罰者109件(不罰率達72.2%),警政署應督促各級警察機關在查處散佈
謠言案件時,確依上開原則檢視,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
限,要件不符者不應任意移送法院,以免侵害人民依憲法第11條享有之言論自由及造成寒
蟬效應。
三、警察機關調查社維法案件應遵守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
108年間媒體報導有多起民眾面臨警察機關異地傳訊之情事,警政署函復表示調查過程中
若查得民眾住於他轄,得移請當地警察機關進行後續查處。另該署104年7月22日即已通令
,如受理非本轄案件,應即依規定移送管轄警察機關依法查處。為避免類似異地傳訊情事
頻傳,警政署應落實督導所轄依社維法第33條規定以行為人住居所管轄原則辦理,避免民
眾奔波勞苦。
四、涉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案件裁判歧異情形,請司法院研議如何統一法律見解
,及內政部允宜進行修法檢討
就涉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案件內容相同或相似者,因分由不同地方法院簡易庭審
理卻產生裁定結果相反之情事,雖法官獨立審判,實務上卻形同一個條文法官各自解讀,
將導致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何種行為會該當該款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宜請司
法院研議是類簡易案件裁定確定見解歧異情形發生時,將透過何種管道使各地方法院見解
趨於一致,以維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另請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針對社維法第63條第
1項第5款規定構成要件進行檢討,以因應現代網路訊息傳遞迅速所衍生問題,對人民言論
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護兩者間之平衡兼顧。
另外,內湖簡易庭 109 年湖秩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涉嫌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移送書誤記為14日),在社群
網站臉書(Facebook,下稱FB)個人頁面(名稱:蘇宏達),發布「誰在消滅我們的故宮
,你所不知道的民進黨文化大革命!」為題之影片,內容指稱「民進黨計畫在2025年之前
消滅故宮」、「如果讓民進黨繼續執政下去,這個消滅故宮的文化大革命終究會到來」(
下稱系爭影片),且相關內容已由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專頁澄清,被移送人所指
稱內容顯非事實,且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系爭影片仍置於上述頁面供不特定人瀏覽。因
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非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上述規定,於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亦準用之。又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
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惟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
放矢之謂(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款之非行,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
傳佈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
,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
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復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
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
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
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
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倘屬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之範疇,亦無構成散佈謠言之餘地。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在公眾可得知之社群臉書FB個人專頁發布系爭影片之情
,業經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有該FB專頁暨系爭影片畫面影本在卷可佐,固堪認定。惟被
移送人辯稱︰伊在網路上看到流傳相關訊息,即開始查證,先在網路上找到陳其南前院長
受訪全文,再找到107年11月14日自由時報專訪(下稱系爭專訪)的紙本,伊相信該專訪
全文之真實性等語。第查,故宮前院長陳其南確曾於107年11月間接受自由時報專訪,陳
述三階段完成故宮轉型目標計畫等情,有卷附同年月14日自由時報系爭專訪報導及監察院
調查報告影本可憑。而故宮係隸屬於行政院,主要職司典藏、展示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
為兼具文化保存及社教功能之公務單位,層級相當於一級部會,此觀諸其組織條例即明;
其院長接受媒體專訪所為有關故宮未來計畫之表述,涉及政府政策,自攸關公共利益,屬
可受公評之事項,要無疑義。復檢視系爭專訪之報導內容,主要係以問答方式呈現,陳述
表達清晰,客觀上,足令讀者信任屬實。再觀諸上述FB專頁暨系爭影片畫面影本,於系爭
影片上方,同時載有「自由時報專訪報導請看網址…(故宮博物院院長陳其南專訪)」之
文字,顯然可知系爭影片係被移送人本於對系爭報導之理解與判斷,而為個人意見表達與
合理評論,自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縱認其所為意見表達或評論之用語,可能令人對執
政黨產生負面觀感,或引致觀點不同者不快,仍不影響其為合理評論之性質,亦不足認定
被移送人主觀上確有明知不實憑空捏造之犯意。至於移送機關雖另以相關內容已由故宮專
頁澄清云云為其論據,並提出該澄清頁面影本為憑。然被移送人發布系爭影片在先,故宮
專頁澄清文稿在後,自不得據此推論被移送人於發布時明知不實;且系爭影片既係本於系
爭報導而為意見表達及合理評論,自不因事後相關單位之澄清而變更其性質。再者,系爭
影片公開所為之意見表達及評論,其觀點及表達內容本身,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聽聞者
非不得本於各方之報導、故宮所為澄清等綜合判斷,縱引起不特定人瀏覽、回應、分享,
抑或討論、爭議,亦難認定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
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
成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
罰之諭知。
整個來看,就連監察院也看不下去警方不斷「濫行移送」散佈謠言的案件了……
事後會否有所改善,似乎需要觀察下去。
作者:
lovea (lovea)
2020-07-09 20:23:00綠共真的恐怖
作者:
chong17 (ken)
2020-07-09 20:37:00目的就是不要浪費司法,輕罪 而且警官判斷後 成罪機率低,警察就可以過濾啊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0-07-09 20:38:00垃圾政府 整天告網友造謠 結果側翼粉專黨媒造謠都沒事
作者:
chong17 (ken)
2020-07-09 20:42:00釋憲 通姦除罪化了,想也知道,日後案子都一定無罪,竟然新北市警察還受理妨害家庭報案,間接害到衛生局林小姐跳樓自殺
作者:
Re12345 (GF#2)
2020-07-09 22:44:00警察整天過濾然後換被說是吃案 科科 明明就立法+司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