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時代力量-執政黨急欲將參審制強渡關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20-07-07 14:53:59
※ 引述《s555666 (螺蟲)》之銘言:
: 一堆低能覺青看太多歐美電影
: 跟風說陪審團制度好棒棒
: 根本智障一堆
: 英美的陪審團制度是有其歷史背景的
: 台灣一開始就走大陸法系
: 法律對於每項犯罪都有他的定義和規定
: 一堆鄉民是搞得懂這些嚴格定義嗎?
: 光法律上的過失這個定義就一堆人搞不懂了
: 鄉民又很容易受到媒體的影響
: 無知+容易被帶風向
: 到時候陪審團做出個有罪合議卻在法律規定的無罪
: 到時候要怎麼判?
你根本沒搞懂大陸法系普通法系的差異
大陸法系普通法系跟陪審制沒有絕對關聯
普通法系不等於沒有法條嚴格規定各種犯罪態樣
大陸法系像台灣也有判例大法庭甚至最高法院判決那種無形上級影響力
你知道加州刑法(penal code)1872年就寫出來了
比中華民國刑法1935年還早了63年
像殺人罪,
加州penal code 187(a)
Murder is 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or a fetus, with malice aforethought.
刑法217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沒有發現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殺人
沒有比普通法系的加州清楚到哪裡去
當然因為立法技術的關係,
台灣的刑法把故意過失那些基本共通定義獨立出來搬到最前面去
所以會有影響, 感覺加州的刑法規定好像寫得很多比較清楚
兩個法系最主要差異在於普通法系法官同儕影響力高於大陸法系的
也就是case law
當其他法官認同一個case時在相同或者類似事實的case中引用
於是最初的那個case就成為了法律
台灣也有判例制度, 但是又是一個山寨貨, 因為剩下判例要旨
完全捨棄個案事實, 抄別人的東西老是不好好抄, 抄個四不像
不過這個已經修正
然後,
陪審團是要由法官指示, 被告受指控的罪名,
法律要件跟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進行判斷
也就是法官會說明大前提(法律),
控辯雙方會說明小前提(事實)
由陪審團進行涵攝, 判斷法律效力是否應適用於事實
陪審團要做出有罪合議, 法律規定無罪的情況
應該是法官沒說明清楚或者指示錯誤, 或者陪審團涵攝錯誤
那就是mistrial, 重來一次
法官在jury trial之中並不是坐著看戲
當然也會有自己的判斷
陪審是把法官職權一部份(涵攝)整個切割給陪審團
台灣的參審是擴充法官數目(從3人合議變成9人合議)
一個是切割, 一個是稀釋
不管哪種制度, 希望不要再犯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的錯誤
老是抄國外的東西又不好好抄, 抄個四不像
還得意洋洋地說這是兄弟所獨創, 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講過的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20-07-07 18:35:00
還有人誤導說陪審制沒有要寫判決理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