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律師:恐將形同具文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7-04 10:47:23
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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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78050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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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10:08 聯合報 / 記者袁志豪、李奕昕/即時報導
目前刑法妨害公務罪,法定刑最高3年,被告只要遭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都可易科罰金,
嚇阻效果有限。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明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但律師鄭遠翔認為
這樣的法律條文恐將形同具文,宣示意義大過實質意義。
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慶鴻法律事務所律師鄭遠翔指出,即使警政署推動修法,一般的妨
害公務罪並沒有影響,依然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沒有改變,如推打、拒捕、咬警察等
被送辦,仍然屬於原本的妨害公務罪,實務上大部分妨害公務被送辦也都是這種,跟新增
訂的「加重妨害公務罪」一點關係都沒有,法院判刑依然會跟過去一樣。
若再針對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的條文,以法律構成要件來分析,原文所謂「若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者」;首先,駕車衝撞員警並不
常見,而犯嫌的車上或身上發現凶器或危險物品的情形雖然較多,但又設了一個限制叫「
意圖供行使之用」,同時加上一個沒有明確定義的要件「危險物品」。
試問,會有被告帶小刀、水果刀、螺絲起子,卻向法官承認他原本攜帶,就是意圖行使,
用來攻擊警察嗎?如果自稱要吃水果,身上帶水果刀,或擔心治安不佳,帶小刀防身,這
樣不是也說得過去?如何能證明被告身上有凶器是「意圖供行使之用」?
鄭遠翔說明,妨害公務的犯罪通常是偶發事件,很難想像會有人在犯案前,就「意圖供行
使」而攜帶凶器來襲警,比較常見的情形是犯嫌決定襲警當下,恰好手邊有可供攻擊用的
凶器,但這個狀況同樣難以符合法條要件。
另外,「危險物品」定義也很含糊,如球棒、安全帽是危險物品嗎?如果用堅硬的安全帽
攻擊警察致命部位成傷,即使到了法院審判,也不一定認定適用「加重妨害公務罪」。因
為,第一,安全帽應該不算「危險物品」,也不是「凶器」,第二,被告攜帶安全帽是為
了行車安全,原本沒有意圖供行使而拿來攻擊警察,此種情形恐怕還是用一般的妨害公務
罪論罪。
鄭遠翔指出,然而刑法的加重竊盜罪,只要「攜帶凶器」,不管是否「意圖行使」,一旦
身上有凶器,就構成加重竊盜罪;因此,新增訂的「加重妨害公務罪」所謂「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者」,法官恐怕很難有適用的機會。因為要證明被告是「
意圖供行使」,實務上有其困難,因而恐將形同具文。
如果再從立法意旨來看,是希望能提振基層員警執法士氣與威信,假設法官也認定確實構
成「加重妨害公務罪」,但在實務上,只要初犯、認罪、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既然是
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法院九成就是判6個月;而加重妨害公務罪的刑度,在刑法中,
判6個月依然可以易科罰金,更可以給予緩刑。
因此,這次警政署推動修法,雖然仍是向前進一步,可能會有嚇阻鬧事民眾作用,但宣示
意義恐大於實質意義,是否真的有助於提振基層員警執法士氣與威信,有待修法通過後,
從法院判例來觀察實際情形。
警政署回應指出,開車、持刀犯妨害公務,對警察人身安全風險高,顧及比例原則加重處
罰,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條文。
依據刑事局統計,前年、去年移送2544件警察被害的妨害公務案,前3名攻擊樣態依序是
拉扯446件、衝撞443件、駕車313件,合計占近半數案件,持刀215件則排行第5,占比8%。
警政署表示,開車、持刀犯妨害公務,對警察人身安全風險高,顧及比例原則加重處罰,
因而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條文,不會形同
具文。
另外,熟悉草案的官警舉例,像刀、棍棒等武器,以及易燃性或腐蝕性液體如汽油、鹽酸
,均為危險物品,不過實務上仍要視現場狀況、使用情形,由院檢認定。
4.附註、心得、想法︰
根據該家媒體的短評:
「如果真的要讓員警有感,所謂『樹立執法威信』,至少應該是妨害公務致員警成傷,就
 應該列入「加重」,而不是給了員警期待,細究法條卻不實用;基層只能繼續自嘲摸海
 龜、虐狗重罰、重判,攻擊員警成傷,輕判、拘役,警察不如海龜與狗。」
「台灣社會高度依賴警察,大小事都找警察,左手要抓賊,右手要為民服務,警察工作愈
 來愈重,社會地位卻愈來愈低;過去曾討論要提升警察地位,將內政部警政署改為行政
 院警政署,預算回歸中央,減少縣市警局面對民代壓力,卻都無疾而終,年金改革還先
 拿警察開刀,導致許多員警擔心退休金縮水,生活無以為繼,只能繼續撐著。因此,許
 多基層員警現在聽到國家高聲疾呼力挺執法,要提升地位、福利、尊嚴,第一反應都是
 ,政府又在『搞詐欺的』!不過支持基層員警執法,員警更要注意執法要在合法的範圍
 內,違法執法不等同強勢執法,如美國非裔男子佛洛伊德遭警察單膝壓頸後喪命,國內
 今年也接連發生員警『踹頭』執法過當爭議;凡此種種,均造成法界或民眾難以認同、
 更引起反彈,除自損執法威信,多數警察的辛勞也被少數同事的爭議所遮蔽。」
到頭來,立該條文的目的何在呢……
只能說,至少也要讓其實質意義顯得較為重要才是吧?
作者: LengYu (阿龍)   2020-07-04 11:04:00
嘛,雖然太陽花那時打人的警察是少數,不過從此之後真的是眼睛只看到警察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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