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Epstein (Cubs)》之銘言:
: 再配上他們這條:
: 「黨部將於即日起,同步進行有效黨員之確認作業,
: 經email及電話查核後,失聯黨員將不再納入黨員名冊。」
: 總之先來刪除黨員,看要砍掉多少活人,剩下可以掌握的人頭黨員就好。
: 接著再來考慮親民黨那種「黨主席指派45%黨代表」的柔性政黨手法吧。
民眾黨要以「電話、Email聯絡不到除名黨員」
聽起來純屬荒謬
要除名黨員(開除黨籍)須要非常嚴謹的程序否則無效
來看一個實際的判決
民進黨台南市議員蔡秋蘭
2014年議長選舉未依照黨團決議亮票
被民進黨中評會認定違紀,開除黨籍
蔡秋蘭提起 確認黨籍資格存在之訴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 民進黨敗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更一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高等法院認為:
「按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護人民為特定
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司法院
釋字第733號解釋意旨參照), 此包括積極加入社團及消極
不退出社團的自由,是結社團體會員之加入或退出方式,亦
在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必須審慎為之。」
「是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 民法第50條等規範目
的,乃基於人民團體 (包括政黨法人)對會員 (會員代表)
所為之除名處分,因屬於完全剝奪人民之結社自由,須嚴格
要求其決議方法,以保障憲法第14條所賦予人民結社自由之
權利」
「惟查人民團體(包括政黨法人)對會員(會員代表)所為之除
名處分,屬於完全剝奪人民之結社自由,須嚴格要求其決議方
法,以保障憲法第14條所賦予人民結社自由之權利,故黨員之
除名,須經最高權力機關即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已
如前述。」
民進黨認為,他們的中評會已經是政黨法第17條所謂
「處理除名處分的專責機構」
但高等法院認為,黨籍之除名茲事體大
是剝奪人民之結社自由,須經黨員大會/全代會決議
連透過中評會開除被認定為不符合程序而無效
民眾黨這種「聯絡不到就除名」更是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