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nnn ()》之銘言:
: 憲法也保障人民的參政權,不分職業,性別,宗教等等
: 因此如果立法禁止政治人物帶職參選
: 豈不就剝奪了部分職業的參政權嗎
: 這樣是不是違憲了?
小時候好好讀書 長大就不會問這種蠢問題
憲法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禁止帶職參選,的實務做法並沒有完全禁止人民參選公職的權利
而是以登記完成作為已任公職解職的依據
而此項禁止帶職參選的立法目的為增進公共利益,應該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示
到時如果有人參選被依法解職,還可以聲請釋憲
不過我是覺得做這樣的限制,應該是符合比例原則就是了
總之,不會是無的放矢會輕易被打槍的一個立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