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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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
吳益政擔任高雄市議會議員期間,由其助理吳麗美(未據起訴)即吳益政之胞姊,負責吳
益政任職高雄市議會議員期間所聘用助理之助理費申報相關事宜,而張文明(亦未據起訴
)則係受吳益政實際遴用之議員助理,每月領得之助理費為4萬元。詎吳益政、吳麗美2人
,為補貼張文明因超時工作而逾每月4 萬元之助理費部分,且不願將該部分已領得之助理
費計入吳益政之年度所得合併計算所得稅額,竟與張文明商議,由張文明提供其妻薛美束
(亦未據起訴)之身分證件資料予吳麗美,再由吳麗美將薛美束列為助理名單上領取助理
費之人,持往高雄市議會申報,並徵得薛美束之同意,4 人謀議既定後,吳益政、吳麗美
、張文明及薛美束,遂:(一)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張文明提
供薛美束之身分證件資料予吳麗美,再由吳麗美連續於附表一之七編號1至2「行為時間」
欄所示時間;(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亦由張文明提供薛美束之身分
證件資料予吳麗美,由吳麗美於附表一之七編號3 「行為時間」欄所示時間,各製作如附
表一之七各編號「左開助理名單之內容」欄所示助理名單,均交予吳益政簽名確認後,再
由吳麗美持以向高雄市議會承辦人員楊淑梅申報之,均致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楊淑梅認
為薛美束均係吳益政所實際聘用,並已領有上開「助理名單」上所記載之助理費,再分別
由楊淑梅據該名單所記載之此部分不實事項,以輸入電腦之方式,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
務電腦薪資系統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以列印93、94、95年度扣繳憑單(均以薛美束為
納稅義務人),足生損害於高雄市議會對市議員遴用助理及補助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國庫
人事費用支付之正確性及稅捐課徵之正確性。
請問民眾黨的聲明 有能解答判決書系統上面寫的犯案事實?
若是歷史共業 為何全高雄議員66個中只有20個議員中獎? 為何不是全員被告?
以為人民不會查判決書系統???
另外吳既然爆料500萬黑錢,是否能秉持TMD黨章所述「正直誠信」原則
把有收錢的都抖出來,看看還有哪些害群之馬傷害台灣政壇
#新政治
#台灣重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