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陳柏惟 -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

作者: DameKyon (那個路過的)   2020-06-11 05:57:59
1.轉錄標題︰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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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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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陳柏惟
3.轉錄內容︰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
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
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
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
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
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
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
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
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
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
,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
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
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
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
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
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
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
,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
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
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
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
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
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
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
」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
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
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
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
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
「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
,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
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
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
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
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
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
。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
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
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
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
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
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
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
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
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
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
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
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
,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
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
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
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
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
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
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
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
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
,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
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
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
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
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
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
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
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
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
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
,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
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
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
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
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https://i.imgur.com/WIUMHdp.png
https://i.imgur.com/kQxMcXC.png
https://i.imgur.com/cqT3rYU.png
https://i.imgur.com/qHG2IxJ.png
4.附註、心得、想法︰
不知有沒有人轉過
3Q的文好像跳過了這篇所以補一下
6/9發的臉書文
還有第3則就是了
給其他有心的轉(?)
基進從透明法開始真的讓人感受的到立法品質高的值得信賴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6-11 07:14:00
大推啊~今天本來要轉的,謝謝你^_^還有,你字數不夠多趕得補一下喔!趕快趕快
作者: shaun0203 (一顆像尾巴的香菇)   2020-06-11 07:24:00
說真的討論這比鄉民整天無腦酸司改有意義多了尤其八卦酸民所謂的司改其實根本只有唯一死刑......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20-06-11 07:31:00
3Q太專業了,在剖析複雜的問題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6-11 07:58:00
再推,柏惟很重視這問題喔
作者: rbking21 (奧蘭多黨工)   2020-06-11 08:14:00
3Q團隊真的猛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6-11 08:20:00
那些圖片真的好用心^_^別再說我們柏惟只會附和民進黨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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