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想知道當初這低能的黨章誰定的
https://imgur.com/dyTMlVr
政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結果TMD竟然定成上面那個樣子,還規定超過1000人再修改章程選舉黨代表
聰明一點的作法,不就把「如黨員超過一千人時,得召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拿掉
改成「如黨員超過一千人,得依下列程序選舉黨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
會職權」這樣不就好了
這在立法技術上是完全可以解決的事情
不知道為何不找最專業、務實、SOD的阿北自己寫章程
找個不知道哪來的二貨去抄個綁死自己的條文
真的很北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