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ntheman (甜心寶貝)》之銘言:
: 而罷免是規定
: 贊成票數需要超過全體選民數的四分之一罷免投票才有法律效力
: 而且也不是說有法律效力就能罷免成功了
: 只要反對者多於贊成者
其實"全體選民數的4分之1"這個設定
真的可能造成未來有"選輸就發動罷免"的可能性
你想想南投、花蓮這種地方就好了
要是民進黨在這種地方 選上縣長
結果國民黨選輸就發動罷免
那確實可能成功
因為全體的1/4 在這些城市是可以做到的
甚至台中這種55波的城市
選輸的一方 可以很容易超過全體選民的1/4
當罷免投票舉行時 想罷免的一方以仇恨動員 會積極出來投票
但不想罷免的一方 會像選縣長的時候那樣 積極出來防守嗎?
更何況 只要罷免案一成立
該縣市就要花錢來舉行投票
以後KMT只要狂用這招 選輸就聯署罷免 就可以一直浪費國家的錢
我認為罷免制度 還要加上一個規則:
"贊成罷免的票數 要高於反對罷免票數的1.5倍(或2倍也好) 罷免才可成立"